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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粒榴槤賣近千元風波】 售價混淆沒標國文 榴槤檔主罰2000元

(檳城23日訊)隨著檳州貿消局上週宣布完成“3粒榴槤賣近千元令吉”案調查,該局證實該檔口沒“砍菜頭”。惟因商品沒列出國語及沒清楚列明商品的售價,有混淆消費者之嫌,因此觸犯相關條例罰款2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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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州貿消局執法主任陳進松今午在記者會上指出,當局針對該起案件援引2011年價格控制及反暴利法令第21條文調查此案。

證實沒“砍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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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條文下我們要求檔主呈交2017至2019年的資料,其中包括來貨成本、工人薪水、租金、雜費,再通過2016年價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中的方程式計算,證明有關榴槤的價格合理,檔主並未賺取暴利。”

他說,惟檔主沒在商品價格牌上寫上國文與英文,因此觸犯1946年物價控制法令13(1),將被罰款1000令吉。

同時,檔主也沒清楚列明商品價格,其中以貓山王、黑刺,價格僅寫著60令吉到與95令吉,使消費者對價錢混淆,並讓檔主有機隨意開價,因此觸犯1999年消費者保護法令12條文,也一樣被罰款1000令吉。

他指出,相關調查報告呈交副檢察司後,在榴槤攤主會否被控或接罰單之間,後者指示當局罰款榴槤檔主。

這起事件於今年5月30日,一名女事主在臉發文投訴,指她在中路一榴槤檔口吃了3個近千令吉的榴槤,貿消局隨即派出官員進行調查,期間攤主與女事主因協調破裂,攤主表面要起訴對方誹謗。

檳貿消局6月2日到榴槤檔調查,援引1946年價格控制法令21條文,發通告給檔主,指示他們必須於6月18日前提交相關的文件,包括2017至2019年的成本收據、水電費單、租店費收據等,以協助調查。

檔主要求提交文件的日期挪後至6月25日,當局也批准;檔主後來也如期交上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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