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納吉涉SRC洗錢案】 第42證人供40簽名 辯方圖證明納吉遭冒簽

(吉隆坡1日訊)前SRC國際公司非執行董事拿督蘇博雅欣(第42名證人)今早在法庭內簽了40個簽名,以便確認他是否因為曾中風令其簽名有所改變,也借此證明沒人的簽名可做到完全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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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他也提到,他在簽署轉賬指令時,是遵從聶法依沙(SRC國際公司時任董事經理)的指示。

前首相拿督斯裡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洗錢案進入了第30的天審訊。蘇博雅欣今日第二度上庭供證,辯方首席律師丹斯裡沙菲宜是因蘇博雅欣在文件上的簽名有所差異,而要求他現場提供簽名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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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說,蘇博雅欣在SRC國際公司和Gandingan Mentari有限公司擔任職務時,在簽署文件上出現不同的簽名,蘇博雅欣則回應指,當時是“隨意”(ikut sedap)簽的。

沙菲宜接著詢問證人,“隨意”和一般簽名會有何不同;惟證人並未馬上回答。

證人表明,他在簽署文件時,是隨意的。有關簽名可能有所不同,所有人簽名也可能有所不同。

沙菲宜指,沒人的簽名可做到一模一樣,除非是機械人,證人則回答或許吧。

他同時要求法庭讓蘇博雅欣在現場提供簽名樣本,因蘇博雅欣被反貪會錄取口供後曾經中風,因此辯方想要確認其簽名是否因中風而有了變化。

蘇博雅欣供證時聲稱,當被反貪會官員安排錄取口供時,有關官員曾要求他提供簽名樣本。他當時提供了不同簽名樣本,但官員並沒要求他解釋為何會有不一樣的簽名。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允許沙菲宜的上述要求,並指示蘇博雅欣在兩張紙,各別簽下20個“隨意”簽名和20個正式簽名。

沙菲宜在第9天審訊結束後受詢時說,蘇博雅欣在銀行交易的電子和書面文件的簽名可能遭他人複製,才會出現簽名一模一樣情況。

他表示,冒充書面文件需獲真人簽名,然而傳真或掃瞄只需複製簽名便可。

“如果你使用掃瞄圖,拿一個簽名跟著描繪,你將圖紙放在7個簽名上就會發現百分之百相同。”

“沒有人的簽名筆跡會與之前的筆跡百分之百相似:因此,蘇博雅欣的簽名被人偽造,納吉也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冒簽文件。”

法官指涉嚴重指控 納吉申請出席國會遭拒

國會下議院會議今日提呈動議辯論強制所有國會議員包括反對黨議員申報財產,也是北根國會議員的納吉因此向法庭申請,騰出兩天審訊日出席國會會議,惟控辯雙方進行了約40分鐘的“辯論”,最上述申請遭法官駁回。

沙菲宜在控方開始盤問證人前,向法庭申請讓其當事人騰出兩天審訊日出席國會會議,以便參與辯論。

沙菲宜聲稱,其當事人兩天前接獲國會通知,指今日國會下議院會議將提呈一項動議,強制所有國會議員包括反對黨議員必須申報財產。

他表示,其當事人只要求在今日,及國會下議院提呈投票年齡從21歲降低至18歲的修正法案當天,出席國會會議。尤其是調低最低投票年齡涉及修憲,須獲國會至少三份之二議席才能通過,而希盟政府在國會未掌握國會2/3議席。

他也強調,納吉有責任出席會議,而他也尊重法庭,所以之前沒在國會會議期間申請缺庭。

他引用已故卡巴星律師和公正黨主席拿督斯裡安華的案件,指兩人之前曾申請延展審訊以出席國會會議。

他同時援引了《1952年國會(特權與權利)法令》第9條文,指阻止議員出席議會是一種罪行,他並非指法庭阻擾納吉出席國會,但納吉有權履行其法定義務。

針對上述事項,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認為,本案審訊進展緩慢。根據審訊時間表,本周有三天審訊,而從下周始,審訊則從星期一至星期四。

他說,直到7月18日的國會會議是提呈法案,而法案的表決有時會在下午5時後進行。

他聲稱,被告沒任何優惠的待遇;這是一個很糟糕的理由,最應尊重的是法庭已定下時間,法庭有法庭的紀律。

他也要求沙菲宜給予澄清,有指如果納吉不能出席國會會議,法庭被視為妨礙議員職責的言論。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裁決時提到,考慮了國會會議的因素,不確定提呈的動議什麼時候進行投票表決。

他說明,雖然法庭無權阻止議員出席會議,但被告面對的是數項嚴重指控,因此法庭允許審訊如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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