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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洗錢案】馬銀行高級經理證實 納吉曾發600萬予多單位

(吉隆坡1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洗錢案第五天審訊,本案第五名證人峇魯希山在接受控方盤問時,證實納吉曾在2015年通過大馬銀行賬戶發出支票予多個單位,包括了檳州巫統與柔州巫統,以及在之前審訊時多次提及的Ihsan Perdana公司,涉及的數額達到6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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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今早9時10分開庭,率先傳召第五名證人大馬銀行高級經理(國家支票圖像清算系統中心,SPICK)峇魯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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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團隊主控官莫哈末塞夫丁哈欣慕賽米副檢察司讓證人過目17張涉及3個大馬銀行賬戶的支票,其中包括了賬戶號2022011906發出的支票,這是納吉在大馬伊斯蘭銀行的其中一個賬戶,也就是位於拉惹朱蘭路的大馬銀行。

 

峇魯希山在供證時,證實納吉曾在2015年通過大馬銀行賬戶發出支票予檳州巫統與柔州巫統等多個單位。

 

他在供證時念出多張支票的詳情,包括了在2015年2月17日,賬戶號2022011906,接受者是陽光有限公司(Solar Shine Sdn Bhd),該支票總額為100萬令吉;Ihsan Perdana公司接收的支票總額為10萬3361令吉17仙;檳州巫統與柔州巫統接收的支票總額分別為100萬令吉和30萬令吉。

 

另兩個涉及的賬戶分別是SRC國際公司,賬戶號為2022009736;Ihsan Perdana公司,賬戶號為0211600100。

 

較早時,峇魯希山接受莫哈末塞夫丁哈欣慕賽米副檢察司的盤問時,講解銀行支票處理過程。

 

證人指出,本身的職責是處理大馬銀行和大馬伊斯蘭銀行客戶所簽發的支票,也管理有關支票的相關投訴。

 

莫哈末塞夫丁哈欣慕賽米詢問證人關於支票的發行信息以及誰可以簽發支票。

 

證人說,大馬銀行處理傳統和伊斯蘭銀行業務。兩者都有獨特的代碼,這些代碼被提供給國家銀行以識別銀行。

 

證人表示,公司簽發的支票可由董事或其他授權簽字人簽字。

 

“至於那些已經過賬的支票,我們會將支票轉換成圖像後,再存放至電腦系統,有關的圖像會被存放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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