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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打廣告須申請 JPJ暫緩至4月1審批

(吉隆坡16日訊)為了讓業者有更充裕的時間申請與取得批准,陸路交通局(JPJ)將暫緩至4月1日起才實行車輛打廣告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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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措施原訂1月1日開始實行,陸路交通局基於業者和公司需要更多的時間,這才決定暫延實行期限。

陸路交通局今日發文告指出,獲準申請利用車輛打廣告的包括商用車輛(公交和貨車)、公司車及電召車(e-hailing),但不包括私家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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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舉旨在確保所有的車輛遵守《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與規則下的規定。”

因申請者利用車輛打廣告必須獲得州交通局的汽車工程組的批准,陸路交通局促請申請提前做出申請,以免造成不便。

此外,陸路交通局也推出最新的《2019年車體廣告指南》,闡明可以用車體打廣告的車輛類型包括公交車、貨車、旅遊巴士或汽車、政府或法定機構車輛、廣告專車、電召車、公司車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大專車輛等,惟獨私家車。

根據指南,展示企業特征與宣傳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政策的車輛,只要遵守當局的條件,就無需申請批准,相關方面可以直接聯系電腦驗車中心了解,此外,相關的標誌、顏色與資訊也必須跟公司的活動及宣傳有關。不過,車體廣告有模特兒或宣傳大使內容,就得申請。

指南規定,所有的廣告必須以馬來文為主,但也可用英文,而使用其他語文,則需要翻譯成馬來文。

指南強調,在《1959年道路交通規則》下,所有車輛都必須得批准才能打廣告,否則可以受到法律行動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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