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地庭聆審引渡返美程序 高盛前銀行家沒出庭

(吉隆坡19日訊)引渡高盛集團前銀行家黃宗華回美國的程序於今日在地庭聆審,但扣留在加影監獄的黃宗華卻沒有被帶到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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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宗華的代表律師拿督陳福泉表明,其當事人必須出庭聆審;而主控官蘇克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庭展延案件,以讓控方向加影監獄申請將黃宗華帶往法庭。

地庭法官艾溫因此將案件展延至明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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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察署於12月12日入稟法庭,指在美國的法律下,黃宗華所犯的是非常嚴重的罪行,而且在《1992年引渡法令》6條文下,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

黃宗華於11月1日被馬來西亞警方扣留,而警方欲延扣他60天的申請也於隔天獲法庭批准。

根據報導,高盛於2012至2013年期間,通過發行3筆債券為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籌資近65億美元(約232億9000萬令吉),並在交易中取得近6億美元(約24億令吉)的佣金。

黃宗華在美國紐約法庭面對3項刑事控罪,即洗錢、海外行賄,以及串謀規避銀行內部監管機制。

根據控狀,他被指與高盛集團的前亞洲地區主管萊斯納,涉及洗黑錢及賄賂馬來西亞高官和阿布扎比多名官員。

早前被控的萊斯納已俯首認罪,承認涉及洗錢與違反海外反貪行為法令,同意被沒收4370萬美元。

馬來西亞富商劉特佐和黃宗華被指控串謀洗白竊自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的數十億美元資金,同時串謀賄賂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官員,抵觸《反海外腐敗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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