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販毒表證不成立 單親媽認擁毒監2年半

(檳城19日訊)單親媽媽2年前被控3項販毒及擁毒,但因控方無有力證據證明藏毒屋子屬於她所居住或看管下,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曼沙里判決她在屋內販毒及擁毒指控表面證據不成立,無罪釋放,但另一項在路旁被發現擁毒則表面證據充足,在她改口認罪下,被判坐牢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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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齡43歲的被告張麗蓮(譯音),共面對一項販毒及2項擁毒指控,她不僅逃過死刑,刑期也獲從被捕日算起,已在牢里渡過2年3個月的她,為自己即將出獄而開心在庭上露出笑容,其親友也為她馬上就能回家與孩子團聚感到高興。

張麗蓮面對的首控狀,指她於2016年9月29日晚上8時30分,在大路後卿田花園公寓一單位販毒,即74.76克的冰毒,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被定罪。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將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若被判終身監禁者將面對鞭笞不少於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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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控狀指她在同時同地擁毒,即45.17克的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以及第3項指控,指她於同天晚上8時,在大路後溫柏勒路邊擁毒,即8.07克的冰毒,皆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A(1)條文下被定罪。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必須判處監禁不少過2年至不超過5年,以及鞭笞不少過3下至不超過9下。

阿曼沙里判決時指出,藏毒屋子之前的租戶是一名華裔男子及一名中國籍女子,隨後是被告租住,但控方無法證明搬走後的前租戶是否還持有有關屋子的鎖匙,而且前租戶還留下物品在該屋子。

他說,雖然被告每月通過銀行過帳租金予屋主,但這並無法證據被告居住在有關屋子,或該屋子是在被告的看管下,雖然警方在屋內尋獲被告的衣物,但這一方面卻沒有脫氧脫糖核酸加以證明。

為此,他宣判被告首及次控狀,在控方表面證據不足下,無需出庭答辯,獲無罪釋放,但第3指控則表面證據充足,需出庭答辯,被告隨後改口承認第3指控。

其代表律師陳怡斌求情時說,單身媽媽的被告為一名會計員,有一名孩子,月薪2000令吉,還有一名年老患病的母親需照顧,被告已懺悔,希望法庭能考量其認罪而輕判她。

主控官依旺副檢察司指出,此案控方已傳召了8名證人,被告所犯的是嚴重罪行,要求法庭給予合理判決,以警惕世人及被告往後勿犯下同樣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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