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吐痰拳打巴士司機 火爆乘客罰1000元

(檳城18日訊)青年闖巴士吐痰和拳打司機案,涉禍青年今日被控傷人罪,他認罪被罰1000令吉,或以3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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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歲的被告李志偉(譯音)被控於本月14日晚上7時30分,在五條路海墘交通燈前一輛快捷通巴士上,吐痰及拳打43歲巫裔巴士司機,觸犯刑事法典第323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判處最高1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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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不諱

被告在事發當天被捕後,今日首控上推事庭,他認罪不諱,沒委任辯護律師的他在求情時,聲稱自己是一名收銀員,每月收入1600令吉,單身但需照顧父母,希望推事給予輕判。

根據主控官努魯法蒂副檢察司提呈的案情,受害司機事發當時開著巴士準備前往光大巴士總站,而被告在五條路海墘的交通燈處拍打車門要求上車。

因該處不是巴士站,受害者拒絕讓被告上車,而引起被告不滿在車外辱罵,以及強行打開車門闖上車內,朝受害者面部吐痰、揮拳攻擊及拉扯受害者身體。

受害者之後鎖上車門困著被告,將對方載回海墘快捷通第二巴士總站,以向駐守該處的輔警求援,他們將被告逮捕後交給警方處置。

推事羅斯妮宣判被告罰款1000令吉,或以監禁3個月代替,據知事後被告家人已為其繳付罰款。(S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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