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聘私人律師處理大案件 前法官抨湯姆斯能力不足

(八打靈再也10日訊)前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都哈密發表13頁聲明,對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多次撤銷涉及希望聯盟領袖案件,甚至聘用私人律師處理數宗備受矚目的大案件,作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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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昨天發出的聲明中列舉多宗案件力證湯米湯姆斯能力不足,無法勝任總檢察長的職位。

他說,湯米湯姆斯原本率領團隊提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失信與濫權,但卻於一個月後宣布委任資深律師拿督蘇萊曼阿都拉和退休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分別為有關案件的首席主控官及高級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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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無法勝任總檢長

對湯米湯姆斯公開承認無法勝任總檢察長繁忙的職務,他指是史無前例。

“他是否因為沒有檢控的經驗而臨陣退縮?納吉案件明顯不適合學習提控。”

阿都哈密說,他早前已說過一名私人律師不論聲望多高,始終沒有任何處理調查報告或檢控經驗,如今證明其觀點正確,因此從司法與法律服務委員會(JLSC)選出總檢察長更為適合。

他認為,湯米湯姆斯已錯失在一宗最重要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中,證明本身有能力勝任總檢察長的機會。

“我希望,他不會因為臨陣退出前首相的案件而被銘記於歷史中。”

此外,阿都哈密對私人律師雪芭受委代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申領豪華遊艇“平靜號”,質疑湯米湯姆斯此舉是否恰當,因為此案應該歸類為刑事案,但米湯姆斯卻找來民事訴訟案的律師。

他說,雪芭或許是國內最佳的航運律師,但她在此案件上可能無法發揮其專長。

“如果這艘豪華遊艇涉及刑事案,為何不啟動刑事罪案的程序?我們必須記得,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敗訴的一方必須賠償。”針對林冠英低價購屋案件,阿都哈密認為,如果總檢察署堅持“釋放不等於無罪”的立場,就應該對高庭的判決作出挑戰,提出上訴。

“總檢察署或許對高庭的判決遠超越他們提出的要求而感到高興?甚至可以一舉將責任推卸給高庭?”他也質疑總檢察署審訊與上訴組主任拿督哈納菲亞提出“釋放不等於無罪”的要求,是否對本身的撤控決定沒有信心,抑或作出安全決定,避免受到責怪及職位出現動搖。

“哈納菲亞顯然從受委接手林冠英案件那天起就已經承受壓力,即使他於8月2日至9月3日之間沒有與湯米湯姆斯有接觸,但哈納菲亞已經知道他必須撤控,同時為這項決定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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