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政府學校用英語為媒介語? 馬智禮:憲法不允許
(古晉5日訊)政府學校使用英語為教學語言違憲?教育部長馬智禮指出,聯邦憲法及國家教育法令是不允許政府學校使用英語為媒介語,包括砂拉越。
馬智禮本月4日透過國會書面回答峇丹砂隆國會議員拿督斯里南茜蘇克利,針對教育部對於砂拉越學校使用英語為教學語言的立場提問,作出回應。馬智禮強調,教育部反對政府學校使用英語為教學語言,因其違反聯邦憲法152(1)章(國語為國家官方語言)及1963/1967年國家語言法令,同時,也違反了1996年教育法令的文字及精神。
根據1996年國家教育法令第17條,馬來語必須是學校的主要教學媒介語,國民型學校則例外,惟國語必須列為必修科。
“有鑑於此,為了保護及尊重憲法和法律的至高無上,教育部不建議將英語作為學校,包括砂拉越學校的教學媒介。”
馬智禮指出,要提高學生的英語水平,可透過其他符合法律及當前教育政策的其他方法。
砂沒限制英語為官方語言
針對馬智禮的回應,南西蘇克利受詢時指出,截至今日,砂州政府並沒有在砂州議會中通過任何法令或條例,以限制或終止使用英語為官方語言。因此,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質疑砂州及其人民,使用除了國語以外,使用英語作為官方語言的權利。
她引述柯博委員會報告第48頁指出,同意並提議馬來語為國家官方語言,而馬來語及英語為官方語言對婆羅洲州屬(沙巴及砂拉越)是不受時間限制。“1963年大馬契約中政府級委員會報告(IGC)第28段闡明,馬來語為官方語言,但是英語在馬來西亞成立后的10年仍是官方語言,直到州議會作出進一步宣布。”
她補充,根據聯邦憲法第161條規定,在馬來西亞成立10年后,國會可以通過一項關於沙巴及砂拉越法庭、州議會或兩州官方使用英語的國會法案。惟該國會法案或相關條款必須首先通過州議會頒布批准才可通過。
南西蘇克利反問,截至今日,是否有針對限制或終止使用英語的國會法案被通過?
“答案是肯定的,根據1963/1967年及1971年(修正)國家語言法令(32法令)明確指出,限制及終止使用英文,並將馬來語列為官方語言,包括沙巴及砂拉越,所有官方書信必須使用馬來語。”
她進一步解釋,雖然如此,為了讓該32法令在沙巴及砂拉越更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須在州議會中通過一項法令或條例。
“然而,砂州政府並沒有在砂州議會中通過任何法令或條例,以限制或終止使用英語為官方語言。”
南西蘇克利希望,現今聯邦政府願意為砂拉越重新審視1963年大馬契約,就應該展現出大馬契約的精神,尊重州議會決定,允許婆羅洲的州屬使用英語為教學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