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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禁足國會未審先判 倪可敏指違反議會常規

(吉隆坡27日訊)對他和另兩名民主行動黨國會議員被下議院議長丹斯里班迪卡諭令禁足國會10天,太平區國會議員倪可敏直指班迪卡未審先判是錯誤之舉,已違反《議會常規》與《1952年國會法令》,必須向他們道歉並即刻辭職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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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與同時被禁足國會的木威區國會議員倪可漢和華都牙也區國會議員西華古瑪於國會媒體室召開記者會說,《議會常規》80A條文闡明,任何議員還未被凍結前,應該交到國會特權委員會審理,再經國會議員辯論定奪,不是由議長一人全權決定。

他透露,行動黨芙蓉區國會議員陸兆福已於今日向議長提呈動議,要求議長重新檢討有關禁足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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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1952年國會法令》說明有14種可以被視為藐視國會的行為,但不包括譴責與要求議長辭職事項。

他強調,在法律上,議員是允許促請議長辭職的。

“因此,議長諭令3名行動黨國會議員禁足國會的舉動已經濫權與超越法律。”

他說,由於國會將有兩項重要動議與法案需要辯論表決,每票必爭,他們希望能夠重返議會廳為兩項重大事件進行表決。

倪可敏也提醒議長,基於重劃選區案件已帶上法庭等待聆審,屬於“待審條例”(Sub-judice),這份報告因此不應該在國會辯論。

“我呼吁議長收回這項重劃選區的動議,因為法庭還在待審此案。”

與此同時,倪可漢也促請議長向他們道歉,因此事不只涉及他們3人,也涉及所有議員。

“若議長打開先例,這將形成議長在馬來西亞國會擁有絕對的權力。”

因沒有就要求議長班迪卡辭職作出道歉,3名行動黨國會議員遭議長下達被禁止進入國會會議廳長達10天。

副議長拿督羅納建迪在問答環節主持會議時轉述議長的諭令,並指3名國會議員因為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醜聞的動議被議長駁回,就發表要求議長辭職的聲明,等同於侮辱議長,也玷污國會下議院的聲望。

他聲稱,議長曾致函要求3名國會議員於議會廳內公開道歉,但3人之後通過新聞網站《當今大馬》要求議長先回答問題。3名議員理應援引《議會常規》43條文提呈私人動議,而非在議會外繼續指責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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