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下屬貪污 高層同負責 新法案罰百萬監20年

(吉隆坡26日訊)在首相署副部長拿督拉扎里於今日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的《2018年反貪污委員會法案》下,下屬貪污,公司負責人也得承擔責任,並面對罰款100萬令吉或坐牢20年,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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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修訂反貪會法令,旨在讓商業組織為其領導層、合伙人和職員所犯下的貪污行為負責,藉此打造更一個乾淨、零貪污的經商環境。 

“商業組織可以通過證明領導層、合伙人和職員行賄沒有獲得公司同意,而且商業組織已履行責任實行防範貪污的措施,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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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此舉是為了鼓勵所有商業組織在組織內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貪污行為的發生。

《2018年反貪污委員會法案》新增的17A條文闡明,若商業組織領導層、合伙人或職員為了兩種目的,即(1)為商業組織取得或保住生意,或(2)為商業組織在經商方面獲得或保住好處,為了個人或他人利益而同意、答應或獻議給予報酬,相關商業組織等同違法。

一旦罪成,商業組織的罰款額為報酬金額不少於10倍的數額,或100萬令吉,視何者更高;或坐牢不超過20年,或兩者兼施。

法案原有的30(7)條文則被刪除,即涉案者本人,或受涉案者指示者、作為涉案者代理或職員,不能因為揭露書冊、資料、記錄、賬戶、電腦數據及經認證的文件副本而被提控、訴訟與索賠,除非涉及提供誤導反貪會的假口供,這意味著上述人士不再擁有免控權。

只要反貪會官員向任何其認為能助查的對象要求給予口供或錄音記錄、向其提供上述提及的6個證物;或給予書面通知,要求對方提供經宣誓的陳述書,相關人士都必須就範,毫無隱瞞地告知官員所知道,與案情有關的所有詳情。

執法權限從銀行擴大至金融機構

至於修訂後的36(3)條文,授權反貪會主席根據反貪會官員的調查,指示其合理相信與懷疑嫌犯,提供經宣誓的陳述書解釋如何持有、擁有、控制或握有過多資產。

反貪會主席的權力在36(3)條文未修改前,只受限於公務員。

另外,反貪會執法權限從銀行擴大至金融機構,包括持牌銀行、保險公司及投資銀行;國際持牌伊斯蘭銀行、發展金融機構、貨幣服務業、資本市場與服務業及中央證券託管領域等。

法案新增的41A條文,允許反貪會將取得的文件或文件副本作為呈堂證供。

在新增的37(1a)條文下,任何涉及案件的移動性資產,包括金融票據由銀行進行擁有、託管及掌控,反貪會官員必須即刻告知國家銀行、證券委員會或納閩金融服務機構。(L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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