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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傷弟燒傷侄兒案】 殺人罪改持械傷人 被告不認罪 6月杪開審

(昔加末26日訊)開車撞傷弟燒傷侄兒案,控方把兩項企圖殺人的控狀修改成持危險武器嚴重致傷他人,但被告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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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55歲陳添德在今日在控狀修改後,對兩項持械傷人罪名皆不認罪,案件訂於4月26日過堂和6月25日、26日及28日審訊。

第一項控狀指陳添德於今年2月16日凌晨12時30分,在昔加末武吉仕砵柏蘭嶺花園第二路,開車撞傷52歲的陳添文的右臂,抵觸刑事法典32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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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陪同出庭

第二項控狀指他在同一時間和地點,用燃油灑向24歲的陳興旺導致火勢致傷對方,抵觸刑事法典326條文。

被告為首控狀中原告陳添文的二哥,次控狀中原告的伯父,兩名原告為父子關係。

警方為了避免發生不愉快事件,特地安排4名便衣警員駐守法庭。

被告在兒子陪同下進入地庭,較後在兒子及另兩名至親陪同下離開法庭範圍。

兩名原告也委托依斯干達律師樓派遣律師查基員前來旁聽案件進展,並獲得法官拉茜達准許在審訊時前來旁聽。

控方之前援引刑事法典308企圖殺人條文訴訟,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在刑事法典326持危險武器嚴重致傷他人條文下的罪成者,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或罰款或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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