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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判監30月失議員資格 拉菲茲國會最後一辯

(吉隆坡14日訊)因違反金融法令而被判監30個月,並因此失去在來屆大選上陣資格的人民公正黨班登區國會議員拉菲茲,今日最後一次以國會議員身分在下議院參與辯論國家元首施政御詞時,向多年來與他針鋒相對的國陣議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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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公正黨副主席的拉菲茲表示,他不會參與來屆大選,所以這是他最後一次在國會辯論。
向國陣議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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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道歉,倘若我對政府作出的批評有傷害任何人的感受,我從來沒有這麼做,我從來不會出於仇恨而這麼做。”
他說,他和一些國陣議員是朋友,譬如巫統京那巴當岸區國會議員拿督邦莫達和城市和諧、房屋與地方政府部長丹斯里諾奧馬。
但他也不忘在參與辯論時炮轟政府,包括取消津貼制度,尤其燃油津貼,聯邦土地發展局(Felda)、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醜聞等課題。
沙亞南地庭於2月宣判拉菲茲於2012年3月7日在公正黨總部針對國家養牛中心(NFC)課題洩漏大眾銀行4名客戶的銀行賬目資料,違反《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令》97(1)條文,並與103(1)(a)條文同讀,判處他坐牢30個月。
雖然拉菲茲已申請暫緩執行判決,但他在上訴期間已喪失成為第14屆大選候選人的資格;除非他能在大選前上訴得直。
《1981年選舉條規(舉行選舉)》7(1)(c)條闡明,若候選人在聯邦憲法及州憲法的條例下屬於“失去成為國會議員或州議員資格”的人士,選舉官必須該名候選人的提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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