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寶虐狗案 2被告罰7800元囚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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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2日訊)“金寶虐狗案”今日在金寶推事庭下判,推事判決兩名被告分別罰款7800令吉及監禁7日,如果無法繳交罰款,將以監禁一年代替!

兩名被告黃庭勇(66歲,譯音)及歐順發(65歲,譯音)是被控於2016年11月11日上午11時,在金寶峇都西那路用鐵鏈將狗只綁在摩多後面,並拖行長達2.3公裏,導致狗只重傷並於隔日死亡,抵觸1953年動物法令44(1)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對最高5萬令吉罰款,或最高監禁一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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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於2016年11月29日被援引動物法令44(1)(d)條文控上金寶推事庭,當時他們俯首認罪,並被推事判罰款200令吉和監禁1個月,他們不滿被判監禁,到怡保高庭上訴。

怡保高庭法官過後發現兩名上訴人被控時,時任副檢察司援引的是未經修改的動物法令條文,而時任金寶推事也沒發現這事並判罰,因此諭令退回給金寶推事庭重新提控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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