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控販毒證據不足獲釋 3印男回家慶大寶森節

(檳城30日訊)3名印裔男子被控販毒,因控方無法證明起獲的毒品與該案件有關,高庭法官林宗方今日宣判3位被告無需出庭答辯,當場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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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為第一被告哈里斯瓦蘭(42歲、勞工)、第二被告沙拉瓦南(30歲、清潔工人)及第三被告拉古(29歲、無業),他們步出法庭後在家人的陪同下返家慶祝大寶森節。

3名被告是於2014年3月4日晚上9時15分,被警方在大山腳阿爾瑪某雙層排屋內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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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被告的代表律師胡賽尼向高庭提出,根據警方呈堂的採證照片中並沒有發現任何毒品,因此無法證明控方提呈給法庭的證物(毒品)與該案件有關後,高庭宣判他們無需出庭答辯。

根據首控狀,執法員在上述日期、時間及地點尋獲124.24克的海洛因及271.11克單乙酰嗎啡(Monoacetylmorphines),因此3位被告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條文下定罪,罪成刑法為死刑。

次控狀是執法員在同地點、日期及時間,尋獲10.95克的大麻(cannabis),因此3為被告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罪成可罰款高達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第三項控狀是執法員在同地點、日期及時間,尋獲0.76克的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因此3位被告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12(3)條文下被定罪,罪成將面對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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