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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控洗黑錢非法收訂金 金玉華案再延判

(布城4日訊)由於其中一名被告委聘的律師沒有出庭,4名金玉華(Genneva)有限公司董事洗黑錢1億4100萬令吉,並非法向公眾收取訂金案的裁決,因此再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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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原訂今日由讓辯方律師進行求情後宣佈裁決,但被告之一的拿督陳偉良(41歲,譯音)臨時委聘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為辯護律師,但沙菲宜卻無法出庭。

代表沙菲宜出庭的律師莎拉在庭上說,被告於去年12月27日委任沙菲宜為首的律師團,基於罪行嚴重,必須由沙菲宜親自出面求情,但沙菲宜無法於今日出庭,要求案件展延至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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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讓辯方求情

對沙宜菲未能出庭,上訴庭法官拿督莫達魯丁感到不滿,他說,判刑日期早已安排好,而且另一名上訴庭法官拿督斯里查卡利亞因為明天必須到醫院複診,無法出庭。

莫達魯丁隨後擇訂1月11日讓辯方律師求情。

針對陳偉良和另一名被告劉志華(63歲,前董事)入稟法庭要求檢討兩人被定罪的申請,莫達魯丁強調,兩人在案件仍未審結就入稟這項申請,對法庭而言是一種侮辱。

他認為,兩名被告至少要等到案件下判後,才入稟檢討申請。

陳偉良的代表律師高永泉過後受詢時說,其當事人是於去年12月26日入稟這項申請。

他說,其當事人有權依據法庭程序提出申請,但仍得等待上訴庭作出判決。

上訴庭於去年12月12日宣判4名被告劉志華、拿督黃保榮(67歲)、拿督余元升(65歲)和陳偉良洗黑錢,以及非法向公眾收取訂金的罪名成立,推翻高庭之前判4人無罪釋放的裁決。

律師團當時指4名被告都面對健康問題,需要等待院方發出醫藥報告作證明,因此展延至今日判刑。

基於金玉華所進行的黃金買賣活動是真實的(genuine),所推行的“擔保回購”(BBG)行銷概念也屬合法,吉隆坡地庭於2013年5月16日宣判4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獲釋。

高庭於去年9月20日維持地庭原判,指該公司僅是進行黃金買賣活動,沒有證據證明該公司在沒有執照的情況下向他人收取訂金。

4名被告共面對224項洗黑錢控狀,另外5項是在《1989年銀行與金融機構法令》25(1)條文下被控,涉案款項超過1億4000萬令吉。

4名被告於2009年10月14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在反洗黑錢控狀中,4名被告被控於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間犯案,其中黃保榮被控93項控狀,余元升40項控狀,陳偉良41項控狀及劉志華30項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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