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當事人同意‧執法者可擅取DNA

(布城)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哈密表示,在現有條例下,執法單位可以在無需獲得當事人同意下,採集當事人的“非體內樣本”(non-intimatesample)。

他表示,執法方面也無需申請搜查令來取得非深入性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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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在接受《新海峽時報》訪問,提及執法單位在2008年脫氧核糖核酸(DNA)法案下,不可以在沒獲得當事人同意下採集當事人的DNA時,如此表示。

所謂的“非體內樣本”,指的是陰毛以外的毛髮、指甲或指甲下採取的樣本、從一個人身體上所採取的化驗物,除了體內樣本所要抽取之物,以及唾液。

至於非深入性樣本,指的是通過杯子、口香糖及唇膏採集到的樣本。

可採取非體內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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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哈密認為,人們不應該視DNA法案為一項可以誣賴人的法案,相反的,它是一項保護無辜者的法案。

他指出,站在執法及調查的角度看,確保正義獲得伸張就是解決罪案的正面方式。如果一個人是無辜的,他就是無辜的。

他坦言,任何法律都可能被濫用,對他而言,被告倘若可以將任何濫權的行為帶上法庭,才是最重要的。

因此,他認為,人們不應該過度關注無辜者,也應該確保受害者的權利受到照顧。

改善刑事檢控程序

他強調,法庭將給每個人公平的審訊機會;“只有犯罪者才會擔心證據。”

對於人民的DNA如何受到保護,不會被轉移到犯罪地點時,賽哈密說,根據法案的17(1)條文,任何被判無罪者的DNA樣本,都會在一個合理時限內被消除。

DNA法案的26條文,允許部長(內政部)制定條例,並在憲報上公佈後生效一事,賽哈密說,部長所制定的條例將被帶到國會,而國會議員可以在國會辯論時提出廢除這項條例。

他指出,如果部長所制定的條例被國會否決,而部長之前援引有關條例所採取的行動並不違法,只是日後行事就得遵從國會的議決。

不過,他表示,內政部長有責任在制定條例後,儘快帶到國會討論。

賽哈密表示,由於DNA證據已被法庭接受,而大馬在這方面卻落在很多國家之後,又無法援引DNA相關法律調查,因而DNA法案的落實是有必要的,以改善刑事檢控程序。

他強調,DNA法案不是一項“政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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