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須住12年才領取‧退休金法案將廢除

(吉隆坡)2008年退休金法案(修正)提議,從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退休公務員必須在大馬居住12年半,才能領取退休金的條件。

週一(12月15日),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提呈法案二讀,他解釋,修正法案涉及4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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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多公務員退休後都移民到國外生活,以及公務員去世後,他們的配偶無法繼續享受另一伴的退休金。

目前有1332名退休公務員以及657名逝世公務員配偶移民國外,他們所享有的退休金尚未獲得調整。

一旦調整之後,政府需要額外撥出3200萬令吉來付給退休金。

(二)修正法案建議廢除,當一名公務員退休12年半後或在職時逝世,且從逝世那天算起,其衍生退休金(Derivative Pension)或衍生退休津貼將減少至70%的規定,同時也把可納入計算的年資,由25年提高至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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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建議涉及14萬1116名領取退休金的公務員以及3億1600萬令吉。

(三)衍生退休金的算法為1/600X服務月份(不超過360個月)X最後一次領取的薪金額;但衍生退休金的數目,不能少過最後一次領取薪金額的五分之一。

這項建議涉及11萬5000名退休公務員及家屬,總額是7億1800萬令吉。

(四)2008年退休金修正法案則讓已參與僱員公積金計劃的公務員,能選擇退休金、恩俸金及其他在退休法令內列明的優惠,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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