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前大法官舉薦 “超齡”法官違憲

(吉隆坡10日訊)基於前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在卸任前舉薦丹斯里勞勿斯和丹斯里祖基菲里分別出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及上訴庭主席的爭議點,律師公會認為,兩人的“超齡”續任已經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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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公會主席喬治瓦魯格斯說,勞勿斯和祖基菲里是在阿里芬退休的前一天,即3月30日舉薦下受委為聯邦法院特委法官,進而續任兩個要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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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在首相的建議下,以及通過5月24日與25日舉行的馬來統治者會議展開討論後,有關舉薦是在前首席大法官阿里芬退休2個月後才獲得國家元首的考慮與接受。

 

他在文告中強調,律師公會對此事有兩大立場。

 

“一,《聯邦憲法》122(1A)條文不允許前首席大法官向國家元首推薦他在卸任後的特委法官人選,原則上,首席大法官應該在退休前,甚至更早以前依據憲法建議特委法官人選;這超越憲法賦予首席大法官的權力,顯然違憲。”

 

“二,這也會越權至現任首席大法官的職務,因為憲法122(1A)條文闡明唯有現任首席大法官能執行,不是前首席大法官。”

 

喬治瓦格魯斯指出,憲法122(1A)條文委任的特委法官,也不一定需要繼續出任首席大法官與上訴庭主席,這與憲法122B(1)條文是一致的。

 

“首席大法官與特委法官,應該是不同的人選,上訴庭主席也應該採取相同的原則。”

 

非質疑2人能力才幹

 

他說,憲法125(1)條文闡明,聯邦法院法官只能任職至66歲,或在國家元首批准下,在達到這個年齡不超過6個月為止。

 

他強調,委任前任作為特委法官,續任首席大法官及上訴庭主席不但違憲,更是史無前例。

 

“律師公會不是質疑勞勿斯和祖基菲里的能力、才幹,以及勝任首席大法官及上訴庭主席的資格,可是,他們的任期應該分別於8月3日及9月27日屆滿。”

 

喬治瓦格魯斯說,委任首席大法官及上訴庭主席的合法性與誠信應該是無可非議的,然而有關委任卻受到質疑,律師公會也不相信聯邦法院缺乏適合人選的說法。

 

“現任首席大法官及上訴庭主席在就職時宣誓將會捍衛聯邦憲法,他們現在就應該履行誓言,拒絕受委。”

 

形同自己點名自己

誠信黨:存利益衝突

 

(吉隆坡10日訊)國家誠信黨雪邦區國會議員莫哈末哈尼巴指出,根據《聯邦憲法》122(1A)闡明,聯邦法院的附加法官是由國家元首聽取聯邦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後委任,因此現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勞勿斯受委成為附加法官的做法如同“自己點名自己”,當中存在利益衝突。

 

他解釋,聯邦法院首席法官與附加法官必須是兩個不同的人,因為附加法官是由聯邦首席法官所建議的人選,倘若兩個職位都是由勞勿斯擔任,就等同勞勿斯自薦成為附加法官,這並不符合憲法。

 

“勞勿斯不能擔任附加法官最主要原因是,附加法官的委任僅涉及兩個人,即國家元首和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若聯邦法院首席日法官兼任附加法官,就會有利益衝突,這是錯誤的行為。”

 

他於今日在記者會上指出,為示公平及司法廉政,勞勿斯應該拒絕受委成為附加法官,因為不能建議國家元首委任自己。

 

他強調,法官的存在是為了維護憲法而不是保護任何特定人士,一切舉動都必須以法律作為根基。

 

針對政府聲稱這次的附加法官委任是獲得前任首席法官敦阿里芬的舉薦,哈尼巴表示不解,因阿里芬已經退休許久,在這件事上沒有任何插手的餘地。

 

“阿里芬退休後,就與你我一樣只是一個普通人,他沒有權力建議委任附加法官的人選,附加法官必須由現任的首席法官即勞勿斯所推薦。”

 

更教哈尼巴感到疑惑的是,政府表明是根據《聯邦憲法》122(1A)進行委任附加法官,但為何卻會是阿里芬的建議而不是勞勿斯?

 

“作為前任首席法官,阿里芬在退職前有權力點名下一任首席法官人選,這是毋庸置疑,但在附加法官的課題上,卻沒有阿里芬置噱的餘地。”

 

他指出,該黨將會針對這項課題入稟法庭,要求進行司法檢討,不過,在這之前會先等待律師公會召開特別代表大會,才針對大會的結果定奪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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