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考量公眾利益 瓜登騷亂2被告禁保外

(瓜拉登嘉樓訊)瓜登地庭法官哈山阿都甘尼以公眾利益和國家安全為考量,裁決兩名被控於今年9月8日參與瓜登峇都布洛非法集會及使用暴力致害警員的巫裔男子不得保外候審,並將此案定在12月30日及31日聆訊。

總檢察署週日(9日)以兩項首要控狀及兩項交替控狀,提控21歲的慕哈末阿茲曼及38歲的蘇瓦迪阿都甘尼,惟他們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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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哈山阿都甘尼認同總檢察長阿都干尼的看法,認為兩名被告被控以嚴重的罪名,判決應以國家、社會及公眾的利益為考量,而不僅是考量兩名被告的利益,因此不批准被告保外候審。

此案的主控官為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及奧斯曼阿都拉,而卡瑪魯查曼華合、瑪茲蘭曼辛及阿都哈里斯馬力則是兩名被告的辯護律師。

恐嚇傷害警員罪行嚴重

阿都干尼認為,被告參與淨選聯盟為名舉辦的非法集會,法官若讓兩人保外,就如間接鼓勵其他人繼續參與該集會,重犯被告的錯誤。“兩名被告參與非法集會並不是嚴重的罪行,但他們恐嚇及傷害正在執行任務的警員,以致最後兩人被警員鎗傷,這才最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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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的控狀

第一項首要控狀指兩名被告在今年9月8日晚上約11點40分,在蘇丹瑪慕路Permai Inn酒店停車場進行非法大集會,使用暴力恐嚇當時執行任務的警員,並蓄意重傷警員旺阿都阿茲,牴觸刑事法典149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333條文及511條文下治罪,罪成者將可判處最高5年的監禁或罰款。

第一項交替控狀為在同樣日期、時間、地點進行非法大集會,蓄意使用暴力恐嚇執法警員並致傷警員旺阿都阿茲,牴觸刑事法典149條文,並可在刑事法典332條文下治罪,罪成者將可判處最高3年的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二項首要控狀指兩名被告於上述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上進行非法大集會,蓄意使用暴力恐嚇執法警員工作,因此牴觸刑事法典143條文,罪成可入獄不超過半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第二項交替控狀指兩名被告於上述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上進行非法大集會,因此牴觸1967年警察法令27(5)(a)條文,並可在該法令的27(8)條文下被治罪,罪成可面對罰款不少過2000令吉但不超過1萬令吉,監禁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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