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芭思妮的兩難

朝野領袖能果斷的在捍衛公義的大前提下,停止不負責任的煽動宗教與種族情緒動作,展現堅毅的政治意願回到立法機構裡去一勞永逸的釐清糾正民事與回教法庭權限紛爭。如不,在該案里妻子蘇芭思妮的兩難更像是大馬社會的兩難。

約5年前,一對印裔情侶歡天喜地的行印度婚禮並在民事法庭下注冊成夫婦,盼望從此過幸福快樂的日子。然現實生活畢竟不如童話世界般單純圓滿,在兩個兒子先後出世後,嚴重的意見分歧最終導致這對夫婦在5年後踏上了離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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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論,類似的故事情節在21世紀的大馬社會已是司空見慣。但意想不到的是他倆的離婚之路卻走得比別人曲折、辛苦。原本是一宗再普通不過的離婚與孩子撫養權申請,竟然驚動了大馬的民事與回教法庭,甚至導致大馬民事上訴庭出現了不常見的3位听審法官各自表述的2對1影響深遠的地標性判決。

原來該案裡的丈夫沙拉華南不僅自己改信回教,更在沒有徵求妻子蘇芭思妮的意見之下把孩子皈依回教。作為一名回教徒,他理所當然地向回教法庭申請與妻子離婚,以及孩子的永久撫養權;作為一名非回教徒,他的妻子無權上回教法庭反對,因此她毫無選擇地只可向民事法庭求助,申請離婚與禁令阻止其丈夫把孩子改信回教。這開啟了又另一場困撓我國司法界多時的民事與回教法庭權限之爭。

民事法庭先批準妻子單方面申請的臨時禁令阻止其丈夫把孩子改信回教,較後在聆听雙方陳詞後撤銷了上述臨時禁令,但听審的高庭司法專員同意發出庭令,在妻子上訴受審之前丈夫暫時不可把孩子改信回教。這促使雙造不約而同提出上訴:妻子針對民事法庭撤銷上述臨時禁令的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丈夫則上訴要求撤銷高庭禁止他在其妻子上訴受審前暫時不可把孩子改信回教的暫緩執行令。

擺在3名承審上訴庭法官眼前需要他們權衡輕重、酌情處理的法律課題是:身為非回教徒的妻子,既然無權上回教法庭反對其目前已是回教徒的丈夫向回教法庭申請孩子的永久撫養權(包括把孩子改信回教的權利),是否可向民事法庭求助申請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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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判決是2對1多數判決裁定妻子敗訴。由於事關重大,3名上訴法官也少見的針對相關法律課題各自表述,發表書面判詞來解釋各自的觀點。雖然他們的理由迥異,但有一點3人一致認同的事實是在類似的案情裡,身為非回教徒的妻子身陷兩難或借用該案其中一名法官的英文形容詞“Catch 22”的困境。一方面,身為非回教徒的她無法求助於回教法庭;另一方面,民事法庭則再次摘引聯邦憲法121(1A)條文,以民事法庭無權干涉任何歸納在回教法庭權限內的事務為理由而拒絕介入。

針對如何為該名茫然不知所措的妻子解困,3位承審的上訴庭法官各自在自己的書面判詞中提出了看法。其中一位持多數判決意見的蘇里雅迪法官直指在這情況之下,大馬法律出現了明顯的紕漏,國會應盡快介入公平釐清大馬民事與回教法庭的權限,以確保兩者可以和諧共存。另一名持多數判決意見的哈山拉法官則認為其實該案裡的妻子在1993年回教行政法(聯邦直轄區)53條下,可要求回教上訴庭針對其丈夫的申請行使監督與檢討權。

而獨持異議少數判決的斯里南法官則堅持在現有的聯邦憲法條文下,民事法庭在該案擁有司法權,發出禁令阻止已皈依回教的丈夫將孩子改信回教。

這並非是第一宗也不會是最後一宗,非回教徒婦女因民事與回教法庭權限糾紛而面對不公的故事。除非我們朝野的政治領袖能果斷的在捍衛公義的大前提下,停止不負責任的煽動宗教與種族情緒動作,展現堅毅的政治意願回到立法機構裡去一勞永逸的釐清糾正民事與回教法庭權限紛爭。如不,在該案里妻子蘇芭思妮的兩難更像是大馬社會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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