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證明違停者是車主 傳控拉文 市廳敗訴

(檳城18日訊)公正黨前州議員拉文3年前接獲檳島市政廳開罰單,指他違例將車停在格子外,拉文因沒繳付罰單被傳控上交通法庭。推事莫哈末阿敏基於執法員當天沒有證明違例者是車主本人,而出現技術性錯誤,宣判答辯人無需出庭答辯,獲無罪釋放。

這相信是首宗被檳島市政廳傳控上庭敗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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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文是被指於2014年3月11日上午10時38分,將車停放在檳島喬治市法庭附近的敦賽雪峇拉巴路(Jalan Tun Syed Sheh Barakbah)的檳島市政廳(MBPP)停車格外,因而觸犯2014年檳島市政局(MPPP)陸路交通條例(停車格)5(1)條文。

推事判決時指出,根據2014年檳島市政局(MPPP)陸路交通條例(停車格)5(1)條文清楚闡明,司機或車主禁止將車輛停放在市政廳停車格範圍外以的地方。

他說,控方無法證明車主就是觸犯有關條例者,因此裁決答辯人無需出庭答辯下,獲無罪釋放。

判決後,答辯人代表律師拿督峇日星在庭外指出,此案在檳城成為先例,顯示檳島市政廳罰單存在許多技術性錯誤問題,接罰單者可上庭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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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出示違例者簽名

峇日星也說,控方無法向法庭出示違例者在罰單上的簽名,是整個案件最關鍵的因素。“他們不能証明答辯人將車子停在格子外,也沒有給他解釋的機會。而實際上,檳島市政廳卻向車主直接發出罰單。”

拉文說,“這與政治無關,是為了人民利益。”

另外,峇日星也指出,拉文另有一宗遭市政局傳控上庭的案件,該案件所面對的情況及條例如同這次無罪釋放的案件一樣,推事訂在7月18日審訊。

他說,拉文共接獲檳島市政廳發出53張罰單,其中2張包括今早勝訴的案件,另一單則排期7月18日審訊。(TTK)

曹觀友:開罰須確認對象

針對拉獲判無罪一事,檳州地方政府委員會主席曹觀友回應說,檳島市政廳可以選擇上訴或是糾正技術上的錯誤,以免同樣的事情再發生。

他說,每個政府單位都有可能被起訴,所以呼籲市政廳官員在執法時要很小心,要確保資料與對象正確後才發出傳單。

他以湖內禿頭山事件為例,在開罰單前,檳島市政廳官員必須調查清楚地主是誰、土地lot號碼屬於誰,所以需要時間調查與鑑定,然而非政府組織和檳州反對黨卻投訴市政廳一個星期了都還沒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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