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戶頭存170萬非法金錢 貨車司機控洗黑錢

(北海5日訊)39歲的印裔貨車司機涉嫌使用公司銀行戶頭進行170萬令吉的洗黑錢活動。他否認有罪,獲准由一人以3萬令吉保釋外出,案件於6月5日過堂。

這名來自大山腳的被告為拉力古瑪,今日被控上北海法庭時面對8項控狀3項罪名。法庭翻譯員以淡米爾語念出控狀後,被告表示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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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莎碧娜提出5萬令吉保釋金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辯護律師尤格瓦仁以被告有一名行動不便的母親,及昨日(4日)還到武吉阿曼警察總部配合調查,和當局充分合作為由,要求降低保釋金額。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論點後,批准被告每項罪名1萬令吉,合共3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根據首及第二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6月12日從Trading L.L.C的阿布扎比伊斯蘭銀行戶頭,接收通過非法活動所獲取的169萬1697令吉24仙,存入公司LKN Global Resources的大華銀行戶頭,抵触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資法令第4(1)(a)條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87(1)(a)條文下同讀。

第三至第八控狀指被告於2015年6月15日至17日期間,通過LKN Global Resources公司大華銀行(UOB)戶頭,分別以兩張現金支票過賬20萬及15萬令吉,同時分別轉賬15萬令吉、45萬令吉、60萬令吉及15萬令吉到4家不同的公司,抵触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融資法令第4(1)(a)條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87(1)(a)條文下同讀。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15年及罰款不超過洗黑錢數額的5倍,或最高500萬令吉的刑罰,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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