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律師董事秘書‧霹反貪局一天控3人
(霹靂‧怡保)霹靂州反貪污局在同一天內提控涉嫌賄賂、收賄及索賄的3名人士,他們分別是執業律師、中國籍的公司董事和園坵員工職工會行政秘書,惟他們皆不認罪。
3名被告同樣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並可在16條文下被判有罪,一旦16條文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決監禁最少14天及不超過20年,罰款最少是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上述3宗案件,原本由怡保第一及第二法庭法官承審,由於法官請假,案件最後交由第三地庭法官陳慧玲審訊。
被控收賄的執業律師蘭吉星,現年54歲。控狀內容提到,被告於2005年6月28日晚上8點30分,在仕林河向一名44歲的華裔男子收取7000令吉賄金,以收買警方解決他的恐嚇案件,因而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10(a)(aa)條文。
3人皆不認罪
被告也在兩天前,在吉隆坡地庭被控於2005年4月22日晚上11點45分,在吉隆坡向同一名男子,基於同樣原因索賄4萬令吉賄金,觸犯同一項反貪污法令。
被告是在4人律師團陪同下,今日(週四,18日)下午2點在怡保地庭現身,接受反貪污局的提控,此案的副檢察司為候梅玲。
被告站在犯人欄內細心聆聽翻譯員宣讀控狀,然後語氣堅定地告訴法官說:“我要求審訊。”
候梅玲基於被告早前在吉隆坡地庭被控向同一人索賄4萬令吉賄金,以解決同樣的事情,她認為2宗案件的證人都一樣,因而要求怡保地庭把案件轉移到吉隆坡地庭一起審訊。
候梅玲的建議獲得被告律師團的同意,法官過後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並同意把案件轉移到吉隆坡地庭續審。
促釋3中國女子
董事涉50元賄警
反貪污局週四上午把中國籍公司董事顏光維(人名譯音,35歲),帶上怡保法庭面控,被告通過翻譯員以華語宣讀控狀後,表示不認罪,並要求審訊。
法官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保釋,同時需要一名大馬籍擔保人,法庭也要求扣押被告的護照,案件訂於今年10月23日在怡保第二地庭過堂。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6月28日晚上11點30分至凌晨12點之間,在怡保務邊收費站把50令吉賄金交給金寶刑事罪案組一名伍長,作為釋放3名剛抵達大馬,同時被懷疑進行賣淫活動的中國籍女子的條件。
被告因而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11(b)條文,並可在同樣法令16條文下被判。
被告單獨前來大馬做生意,家人逗留在中國,他與妻子育有2名年齡16及14歲的孩子。
秘書涉收500賄金
助領死亡報告
全國園丘員工職工會霹靂州分會行政秘書古那山(54歲)面控時,同樣不認罪,他過後允許以5000令吉保釋,案件訂於11月3日在第一地庭過堂。
控狀指被告於去年12月3日早上11點40分,在怡保中環一家茶室接受一名印裔男子的500令吉賄金,以協助他從警方處獲取一名華裔男子的死亡調查報告,因而觸犯1997年反貪污法令10(a)(aa)條文,並可在16條文下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