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察長:沒任何修改 國安會法案憲報頒佈

(八打靈再也9日訊)政府已在6月7日根據聯邦憲法66(4A)條文,在憲報頒佈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聲稱,當局沒作出任何修改。這也意味國安法仍存有六大爭議點。

此條文闡明,就算沒獲國家元首御准,國會議院通過的任何法案將在呈給國家元首的30天後,自動生效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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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意味著在頒布憲報後,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將在7月7日自動成為法令。

國安會法案是在2015年12月3日和22日,分別在下議院和上議院通過。

馬來統治者理事會在2月17日發表聲明指,此法案的一些條文需給予修改,並將致函給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提出建議。

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回應說,政府會正視和跟進有關馬來統治者理事會,認為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內一些條文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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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班迪次日告訴媒體,法案中的一些規定將會修改。不過,他昨天回應星報詢問時,表明沒對法案進行任何修改。

國家安全理事會的主席將是首相、副首相為當然副主席,國防部長、內政部長、武裝部隊首長、總警長、通訊及多媒體部長和政府首席秘書為成員。

國安會法案6爭議點

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mkn)法案爭議點包括:

被指“搶奪”元首權力

●2015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案被指“搶奪”國家元首頒佈緊急狀態權力,同時剝奪人民的基本權益。首相擔任該理事會的主席,可在該理事會勸告下,把大馬境內特定地區頒佈為保安區(security area)。

沒針對“國安”定義

●非政府組織認為此法案沒使用“緊急狀態”字眼就可繞過國家元首批准,這項法令的性質其實與緊急狀態法令沒兩樣。法案沒針對“國家安全”一詞作定義,專業人士擔心濫用的情況。

可“控制”任何機構

●國安理事會也有權“控制”及針對於國安相關運作或事務“發出指示”給“任何部長、部門、辦公室、機構、委員會、小組、聯邦政府理事會成員、任何州政府或任何法律明文規定所成立的機構或除此之外的機構。”

侵犯公民基本權

●法案沒說明該行政主任的資格及受限權力。這導致保安範圍的軍警可不用任何逮捕令、即將任何懷疑犯法的人逮捕,安全部隊也有權阻止及搜查個人,在保安範圍內進入任何物業搜尋,並充公任何土地、建築物或可移動產業(如汽車),這違背一切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

無需庭令可逮捕

●在此法案下,行動主任和安全部隊賦予極大權力,包括可在無需庭令下,在政府頒佈為保安區或陷入緊急狀態地區逮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被逮捕人士不能尋求法律途徑辯護。

無需開庭驗屍

●法案第35條文闡明,只要國家安全理事會總監能說服推事庭或驗屍庭,可無需開庭驗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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