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修正法三讀通過 不滿賠償地主可告上庭

(吉隆坡24日訊)除了政府,闡明私人公司也可以申請徵用私人土地,但必須依據市價做出賠償的《2016年土地徵用修正法案》,今日在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

天然資源與環境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在下議院為《2016年土地徵用修正法案》進行二讀總結時說,法案生效後,若不滿政府或私人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地主可以入稟法庭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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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私人公司估價師報告

他說,法案闡明,除了政府的估價報告,政府也可以接受地主委任私人公司的估價師針對土地進行的估價,而政府將承擔有關的估價費用。

“土地局過去只採用政府的估價師的報告,如今也接受私人公司估價師的報告,並會研究兩份報告哪個比較好。”

旺朱乃迪說,如果政府要求徵用民宅土地,但地契文件上的名字不是現有地主,政府將把賠償金轉入公共信託單位(Amanah Raya),地主可以向有關單位申請提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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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案沒有闡明地上多少高度或地下多少深度屬於政府擁有,可是,如果屋子地下蘊藏石油或礦物,擁有權則歸政府。”

政府修正土地徵用法令,旨在增加徵用地下土地及分層地段的相關條文,擴大徵用定義,即使地主不同意土地賠償數額,但州政府依然可以暫時徵用有關土地。

法案條文60闡明,如果對土地局針對徵用土地作出的賠償數額不滿意,地主可以入稟法庭挑戰。

法案允許當局接受政府或私人界的初步調查報告以申請徵用土地。

根據法案,政府修改法令條文37,建議提高賠償數額,以便可以上訴至法庭,並允許徵地機構向法庭提出抗議。

法案建議,允許土地局在等待法庭作出裁決前,先支付75%的賠償數額給有關人士,另外25%賠償數額則於較後時支付,以減少逾期付款的收費。

法案增設新條文,允許相關單位在徵用土地時的總用地面積,與徵用土地藍圖出現不超過四分之一公頃或0.1%的差距。

法案闡明,相關單位只有在法庭的諭令下才必須支付逾期付款,同時根據目前利率來計算收費。如果任何人士對土地被徵用感到不滿,可以入稟法庭挑戰。

法案條文59闡明,在佔用或使用土地期限屆滿後,土地局可以展開調查,以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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