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蝶廣場偷手機案 沙魯判監4個月罰款1千

(吉隆坡24日訊)巫裔青年沙魯安華涉嫌在劉蝶廣場偷手機一案今日裁決,被告被判監禁4個月及罰款1千令吉,惟辯方提出上訴,推事庭批准暫緩執行刑罰。

巫裔青年沙魯安華涉嫌在劉蝶廣場偷手機一案今日裁決,推事基於辯方無法成功挑起合理疑點,宣判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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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諾阿米娜今日在聆聽辩方的求情後,宣判被告罪名成立,下午宣判刑罰。

被告辯護律師沙哈魯丁在求情時表示,被告生活貧困,他會偷竊是基於壓力,因為被告在案發當天早上遭搶劫。

他要求推事援引刑事法典294條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Judge’s Discretion),輕判被告。

主控官瑪麗妮副檢察司表示,不贊同推事以刑事法典294條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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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被告在案發時已經22歲,在犯罪前應該要三思而後行,貧窮並不能作為偷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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