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索賄判決 2警無罪釋放

(檳城29日訊)兩名前警員5年前被控索討賄賂金,各被地庭法官判決坐牢2年及罰款2萬令吉,他倆不滿上訴高庭,今獲高庭推翻地庭早前的判決,無罪釋放。

阿茲敏判決時指出,相信兩名被告答辯的供詞,若他們真的索討賄賂金,大可在逮捕該名華裔男子的地方,等待該男子付款,而不需要再到另一個地方,因而推翻地庭的判決,改判他們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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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齡37歲的首被告賽夫阿敏,以及28歲的次被告莫哈末依那茲都是羅里司機,他們早前共被控兩項賄賂指控。

首控狀指他倆於2011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甘榜嘉瓦峇魯路,身為警員向華裔男子陳添山索討800令吉的賄賂金,以作為不對其改裝汽車採取行動,觸犯2009年反貪污法令16(a)(B)條文。

次控狀指他們同一天下午1時40分,在日落洞一帶,身為警員收取巫裔男子莫哈末卡里800令吉賄賂金,以便釋放其友人陳添山,觸犯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7(a)條文。

在這兩項條文下罪成者,皆將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超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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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經過答辯後,在2014年被地庭法官希達倫判決,每人每項指控坐牢一年及罰款一萬令吉,刑期分開執行,總共為坐牢兩年及罰款2萬令吉,隨後兩人針對此上訴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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