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檢長堅持26億結案‧ 不贊同可入稟法院

(吉隆坡28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強調,任何人士或機構不贊同或質疑總檢察署宣佈2份SRC國際有限公司和26億令吉政治獻金結案的決定,是違反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不過,他歡迎不贊同的人士入稟聯邦法院,以尋求法院針對總檢察署作出的決定的解釋。

根據《每日新聞》報道,阿班迪說:“這是我的立場。誰不同意,可以向聯邦法院針對我的決定尋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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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憲法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是否要提控一個人的權限。在伊斯蘭法庭和軍事庭提出訴訟除外。

沙菲宜:檢討決定徒勞無功

反貪會昨天發文告指出,該會議決將3個案件移交獨立運作的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PPO),以評估和考量總檢察署的決定。

反貪會指出,該會決定移交案件給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是在任何管理案件關檔之前的規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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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律師丹斯里莫哈末沙菲宜表示,任何要求檢討總檢察署決定的舉措,最終都是徒勞無功。

他指出,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可在技術上要求總檢察署重新考慮其決定,然而,這種情況一般上是發生在當局找到新的證據後。

“典型的情況是,當檢控官決定在反貪會建議不提控的情況下,而決定不提控。”(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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