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億獻金案結案‧納吉沒犯罪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7日訊)反貪污委員會不同意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宣佈“26億令吉捐款事件”及2份“SRC國際有限公司”的調查已結案,“很大可能”會向阿班迪提出上訴,要求重新考慮其決定外,也議決將案件移交獨立運作的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PPO)討論,以針對總檢察署決定不提控之事給予意見。

反貪會今午發表文告說,該會也另行設立一個特別小組,以商討阿班迪宣佈結案的決定,但目前未決定成員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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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管理層今早召開特別會議,討論這兩宗備受矚目的案件,同時要求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針對總檢察署決定不提控之事,給予意見。

阿班迪昨天宣佈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沒有涉及任何刑事犯罪行為。

文告說,評估小組是政府根據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所設立,負責監督該會運作,及對總檢察署不提控的案件,提出意見。

交反貪會評估小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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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的成員包括主席丹斯里哈密、丹斯里嘉瓦哈山、拿督再馬尼、拿督阿茲扎、拿督旺阿都華合、諾馬奧馬教授、蘇德拉莫迪及前律師公會主席林志偉。

消息人士證實,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明日將開會商討阿班迪不提控任何人的決定。

一旦反貪會評估運作小組結束討論,就會作出建議,即認同或不認同總檢察署的做法,有關建議雖然會交給阿班迪參考,但只有阿班迪一人掌握提控權。

反貪會策略通訊主任拿督羅海扎晚上發文告澄清,移交案件給PPO,是處理任何未關檔案件的一般程序,不應被解讀為拒絕總檢察署的決定。

即使上訴總檢長擁決定權

根據《星報在線》報道,雖然阿班迪已指示結案,但反貪會“很大可能”

針對26億令吉捐款及SRC國際有限公司案件提出上訴,即要求阿班迪重新考慮決定。

不過,反貪會的消息人士披露,即使他們提出相關要求,最終的決定權仍在阿班迪手上。

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賦予總檢察長裁量權,以開始、進行或停止任何針對一項罪行的訴訟。換句話說,總檢察長有絕對的權限,決定是否要提控一人,或案件帶上法庭後,也可以下令撤銷被告控狀。

《星報在線》引述反貪會特別行動組主任拿督巴里指出,該會極大可能會提出上訴。

不過,反貪會沒披露何時會採取行動,及是否會將3份調查報告內容公諸於世。

消息人士說,反貪會不認同總檢察長指案件“簡單直接”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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