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判監7月鞭3下‧男子庭上嗆推事

(吉隆坡5日訊)擁有偷竊前科的37歲男子莫哈末哈納菲不甘被判坐牢7個月及鞭笞3下,居然在庭上大喊“我是人!”來表達不滿。

被告哈納菲今日被以兩項偷竊罪名被控上吉隆坡推事庭時,主控官法拉艾米副檢察司基於被告是慣犯,要求推事重判,以便他不再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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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求情時聲稱經已反省,加上必須承擔已懷孕3個月妻子的生活費用,希望推事將刑罰減至最低。

接著諾艾沙指被告有前科,曾於2005年及2009年犯罪,顯示被告沒有吸取教訓,所以裁決被告坐牢7個月及鞭3下。

被告聞判後,不滿地大喊:“我是人!”,隨即被庭警阻止。

被告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5年9月9日晚上7時30分至2015年9月10日早上6時40分期間,在旺沙瑪朱一帶撬開一部三菱橋車後座右手邊的車鏡,偷走手機、2副名牌墨鏡及Smart Tag,車主因此蒙受約5000令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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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狀則指被告於2016年1月1日凌晨4時30分在旺沙瑪朱一帶對一部豐田轎車下手,打破車鏡後偷取車內的屏幕收音機及5令吉硬幣,令車主蒙受約1000令吉損失。

原本被告對兩項控狀都俯首認罪,惟當通譯員念出第二項控狀內容後,他稱控狀內容有不實之處,推事官諾艾沙因此擇訂2月15日過堂。

被告面對的兩項控狀都屬刑事法典第379條文(偷竊);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坐牢最高7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若重犯,可以被判坐牢及罰款或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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