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曹否認收賄‧案件25日過堂

(沙亞南5日訊)一名警曹週二在地庭面控收賄“解決”毒品案時否認有罪,並要求展開審訊,此案法官拿督諾麗達最後允准被告以3000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候審,並將此案定於8月25日過堂。

被告莫哈末法利祖丁漢查(24歲)來自沙登警區毒品罪案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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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指出,被告被指分別於2014年3月5日和2014年4月1日,在沙登警區1樓,各收賄500令吉,以作為“解決”一宗毒品案的“疏通費”。因而抵觸2009年反貪法令第17(a)條文。

扣押被告護照

在這項條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或罰款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胥視何者為高。

被告在面控時,否認有罪,並要求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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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拿督諾麗達最後允准被告以3000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候審。同時,被告的國際護照也被法庭扣押,直至此案審結為止。(T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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