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揭盜刷信用卡賄賂保安員‧工匠監2個月罰款1.5萬

(柔佛‧新山10日訊)46歲房屋工匠被揭發盜用他人信用卡,以950新元(約2375令吉)賄賂逮捕他的保安員,在貪污罪名下被判監禁兩個月及罰款1萬5000令吉。

週二上午9時許,正在欺騙罪名下服刑的陳慶國(譯音)被帶到新山高庭面控,並在聽取控狀後,承認貪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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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他於7月14日下午6時15分許在新山一家購物廣場內,給Kemas Kawalan有限公司保安員萬蘇比安950新元,作為對方協助不舉報他盜用他人失竊的信用卡來購買知名品牌相機鏡頭的酬勞,抵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17(b)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控。

案情顯示,被告於7月12日下午3時許,在這家購物廣場內以信用卡向售貨員蘭朗購買價值400令吉的相機鏡頭。

蘭朗在被告離開的數分鐘後,接獲銀行消息指被告所使用的是已失竊的信用卡,信用卡持有人原為一名七十餘歲的事主。

7月14日下午6時許,蘭朗在商場遇見被告正在一家電器店內洽商,於是通知商場的保安員萬蘇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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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萬蘇比安跟縱並準備捉拿被告進行調查時,被告說他趕時間,要到樓上兌換錢。

同時,被告拿出一筆錢交給萬蘇比安後逃走,但在商場外的停車場被萬蘇比安等人逮捕。

事後,萬蘇比安向警方舉報,並向反貪污委員會舉報被告以950新元賄賂他,以協助不舉報被告盜用他人的失竊信用卡購買相機鏡頭。

服刑期即日算起

被告認罪後,以自己已婚但妻子逝世,月入約8000令吉必須負擔年邁母親的生活以及正面對12個月服刑期,向法庭求情,希望獲得輕判。

法官哈達爾在聽取被告的求情後,判以被告監禁兩個月,服刑期即日算起,並需要繳付1萬5000令吉罰款。

在這之前,被告於8月29日在八打靈再也推事庭就一宗在刑事法典420欺騙罪名下的案件,第二次過堂時認罪,被判監禁,服刑期從今年7月17日至明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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