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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圣基金局报告解密〡5高层涉严重失职 上诉后减轻处分

(吉隆坡30日讯) 朝圣基金局(Tabung Haji)皇家调查委员会(RCI)报告揭露,5名前高层主管涉及多宗严重失职事件,原本面对包括革职在内的纪律处分,但部分人士在提出上诉后获减轻处分,目前仍留任朝圣基金局集团总部或旗下子公司。

根据皇委会报告,朝圣基金局领导层于2018年7月更替后,针对相关官员涉及的多项违规行为展开纪律行动。不过,部分原定的严厉处分随后在纪律上诉委员会审理后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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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人仍留任 

据《新海峡时报》报道,皇委会点名的5名前高层包括前集团首席财务员拿督罗再达奥马、前首席营运员拿督阿迪阿祖安、前企业服务与产业高级总经理立菲纳、前首席人力资源员莫哈末希山哈伦,以及前法律顾问哈兹丽娜。

报告指出,相关纪律案件涉及4项主要事件,包括出售朝圣基金局持有的PT TH Indo Plantations股权、未经部长批准向朝圣基金局基金会捐献2212万令吉并涉嫌违反《1965年公司法令》、2017年派息宣布事件,以及提交虚假申索。

其中,部分官员涉及超过一项纪律指控。罗再达涉及3宗案件,而莫哈末希山及哈兹丽娜则各涉及两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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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售PT TH Indo Plantations股权事件中,纪律委员会于2021年4月决定革除罗再达、立菲纳、莫哈末希山及哈兹丽娜的职务。不过,4人提出上诉后,纪律上诉委员会于同年9月将处分改为降职。

至于向朝圣基金局基金会捐献2212万令吉案件,罗再达、阿迪阿祖安及莫哈末希山原本面对降职处分;上诉后,罗再达及阿迪阿祖安的处分改为严厉警告,而莫哈末希山则改为警告及冻结加薪。

在2017年派息宣布事件中,罗再达原本面对革职处分,之后经上诉改判降职。

另一方面,哈兹丽娜涉及提交虚假申索案件,其上诉申请遭驳回,维持降职处分。

皇委会也批评朝圣基金局现有纪律程序过于缓慢,部分案件从员工提交陈情至最终作出决定,最长耗时达19个月,另有案件分别耗时15个月及10个月。

因此,皇委会建议朝圣基金局检讨并精简纪律处理流程,包括完善停职期间的管理机制,以确保纪律程序更加有效、公平及透明。

此外,报告也披露,朝圣基金局部分内部调查结果已正式提交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MACC)进一步调查,涉及涉嫌失当及滥权行为。

有关案件包括朝圣种植公司收购Weida有限公司种植园涉嫌贪污事件,以及吉隆坡中央车站Opah餐厅及朝圣基金局总部Nasi Dalca餐厅租赁安排涉嫌滥权及程序不当等事项。

建议明确事务委会法律地位权限

皇家调查委员会建议,在《1995年朝圣基金局法令》(第535号法令)下,赋予朝圣事务委员会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及权限,以加强朝圣管理治理体系。

报告指出,朝圣管理是该局最主要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将负责监督及制定相关政策的朝圣事务委员会纳入第535号法令框架内,以确保其运作更加规范。

报告指出,截至2017年,朝圣事务主要由两个委员会负责监督,分别是朝圣咨询理事会(Majlis Penasihat Haji)及朝圣礼仪咨询委员会(Jawatankuasa Penasihat Ibadah Haji)。

其中,根据第535号法令第11(1)条文成立的朝圣咨询理事会,主要负责向部长提供有关朝圣者福利及朝圣事务的建议,同时向朝圣基金局管理层提供回馈,并提出改善朝圣服务的方向。

不过,该理事会于2018年解散,之后由负责评估及决定朝圣营运事务的朝圣事务委员会取代。

皇委会建议,未来朝圣事务委员会应由朝圣基金局主席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总监、宗教基金、伊斯兰税捐与朝圣单位(JAWHAR)总监、外交部及卫生部代表,以及3名由宗教事务部长委任的成员。

根据建议,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向部长提供朝圣政策及规划建议、讨论朝圣者福利课题,以及提出改善朝圣管理及服务的措施。

皇委会也建议,将委员会的会议程序、法定人数、决定性投票机制、主席委任方式、职位空缺处理、成员资格取消及利益披露等事项,正式纳入第535号法令。

此外,委员会成员可获得由朝圣基金局规定的酬金、旅费津贴及相关补贴。

建议检讨朝圣财务援助政策

另一方面,皇委会建议朝圣基金局重新检讨现有朝圣财务援助政策,以应对不断上涨的朝圣成本,同时确保该机构财务状况保持稳定及永续发展。

报告指出,日益增加的朝圣津贴成本,是朝圣基金局目前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未来必须重新评估补贴金额、受惠资格,以及寻找新的融资来源,以承担相关援助开支。

皇委会表示,随着朝圣成本持续增加,现有补贴政策已成为影响朝圣基金局财务可持续性的关键因素,必须进行全面检讨。

报告也提到,国家银行曾建议朝圣基金局将投资活动交由独立实体管理,并由国家银行或证券委员会监管,同时限制朝圣基金局仅接受足以满足朝圣用途的存款。

不过,皇委会并不支持该建议,认为有关做法可能影响朝圣基金局现有商业模式,削弱该机构透过投资收益交叉补贴朝圣业务的能力。

皇委会指出,若投资功能完全由外部机构负责,朝圣基金局可能会沦为大型旅游代理机构,失去利用投资回报支持朝圣服务的重要功能。

报告同时分析国家银行提出的3项新商业模式建议,认为部分方案可能增加朝圣基金局风险,包括面对金融市场波动、高额存款提取压力,以及过度依赖特定存户群体等问题。

皇委会指出,朝圣基金局于2019年决定继续采用现有商业模式,但也承认朝圣津贴制度及治理改革必须同步落实,以推动机构长期发展。

此外,报告指出,朝圣基金局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IKBB),并不受《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令》(IFSA)监管,也不是国家银行直接监管的机构。

不过,由于朝圣基金局与国家金融体系存在密切联系,国家银行仍有责任关注其活动及发展。

报告解释,朝圣基金局持有大量家庭金融资产存款,并投资于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资产,同时也是受国家银行监管的大马伊斯兰银行及伊斯兰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因此其营运情况对金融体系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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