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華挑戰集會法違憲‧高庭駁回申請

(吉隆坡19日訊)吉隆坡高庭基於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能夠維持公共秩序,而且符合聯邦憲法的要求,因此駁回國會反對黨領袖拿督斯里安華挑戰和平集會法令違反國家憲法的申請。安華代表律師卡巴星將於下週一(21日)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卡瑪丁哈辛週五早上作出上述裁決。他指出,在聽取雙方律師陳詞經過詳細考慮後,認為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4(1)(c)和4(2)(c)條文並沒有違反或侵犯聯邦憲法第10條文,所以無法挑戰和平集會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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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10(2)(b)條文,它賦予人權去發起及參與不能攜帶武器、不威脅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和平集會,也闡明禁止街頭示威。

“國會根據上述憲法制定和平集會法令以禁止街頭抗議,而且國會也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國家安全和維護社會治安。"他說,街頭抗議或稱街頭遊行普遍上不能受到法律保護,雖然在邁進民主社會的集會,他人道德和自由應該受到保護,但任何形式的集會都不能夠攜帶武器。

下週一提出上訴

他指出,在聯邦憲法第3條文下,4種情況下是被允許展開街頭抗議活動,正確傳達其權利和自由;這包括和平爭取個人權益、爭取遷移自由的權利、爭取享有自然環境的自由,以及爭取財務管理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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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代表律師卡巴星指出,和平集會法令違憲的挑戰涉及到公眾利益,因此將會繼續爭取上訴,律師團在取得高庭的報告後,將在下週一提出上訴。安華並沒有現身法庭聆審。

安華、人民公正黨署理主席阿茲敏阿里和林茂區部主席峇魯希山是於去年5月23日被控違抗庭令,抵觸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以及教唆或煽動人群闖入獨立廣場。

控方在案件於去年7月2日過堂時,加控上述3人另外一項教唆集會者使用暴力的指控。

有鑑於此,安華入稟地庭要求鑑定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的第4(1)(c)條文和第4(2)(c)條文是否違憲,因為有關條文已抵觸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根據聯邦憲法第10(1)(b)條款,民眾賦予和平集會的權利,鑑定和平集會法令的審訊從地庭交由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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