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兆远14日讯)来自实兆远的一名30岁华裔男子,今早因3项非法持有枪械及子弹案,而被带上曼绒地庭面控,惟他因不暗国语及未聘请律师辩护,获地庭法官阿兹莎允许案件展延至8月20日过堂。
法官阿兹莎在庭上表示,被告面对的案件不获保释,法庭会在下次的庭审中为嫌犯安排中文翻译员,同时她也提醒被告尽快聘请律师,以便在下次的庭审中,代表他辩护。此案的主控官为诺莎米拉副检察司。
被告林文书(译音),是于今早8时30分,在查案官及两名便衣警员的押送下抵达法庭。被告在面对大批记者在现场采访拍照时,全程低头躲避镜头。现场不见有嫌犯家人出现。
他面对的第一项控状是指他于7月1日晚上10时至10时30分之间,在实兆远福清洋一间住家后部的木屋内,拥有一把ACI型9毫米口径枪械,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第37号法令),第8条文(增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高达14年和不少过6次鞭笞。
第二项控状,是指他在同样时间及同样地点,被发现在未持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持有5把不同类型的气枪,因而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206号法令)第8(A)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被告拥有的气枪为NEO RAMBO、THE EXCLUSIVE MODEL CROSMAN(5.5毫米)、X-1、AIRFORCE AUTOMATIK(4.5毫米/.177口径)及AVENGER(.25口径/6.35毫米)。
第三项控状,则指他在同样时间及同样地点,被发现在未持有合法执照的情况下,拥有包括160发5.56毫米子弹、32发手枪子弹、16发不同品牌9毫米及6.35毫米子弹,以及多款不同口径的空气枪弹在内的总数6158发各类型子弹,因而抵触960年军火法令(第206号法令)第8(A)条文,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另外,被告今早也被带到曼绒推事庭,面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的提控。被告在庭上因表示不暗华语,获推事批准安排华语翻译员,择订在7月15日过堂。
被告面对的控状,是指他于7月1日晚上7时15分,在实兆远Terus Maju花园门牌337号住家前,被警方发现运送一批重66.64克的摇头丸,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根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的刑罚,一旦被判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未被处死刑,需被判鞭笞不少于12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