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自由法不能照抄外国 法律总监:须符合国情

(吉隆坡7日讯)首相署法律事务总监拿督占里米斯曼表示,政府不会照搬其他国家的资讯自由法,而是依据我国历史、宪法、社会结构及国家安全需求,建立适合我国的模式。
他今日在律师公会与大马独立新闻中心联合举办的“资讯自由法论坛”上致词时说,政府目前已进入制定资讯自由法案的最后阶段,并将在近期提呈国会。
“我们不是在建立一个毫无限制的自由概念,而是在建立一个以法律为基础,并以问责原则为指引,各方负责任落实的资讯获取框架。”
他说,人民拥有获取资讯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善用资讯的责任。
“每一项权利都伴随着责任,例如言论自由权利须承担维护社会和谐的责任,集会自由权利须承担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而获取资讯权利,则须承担善用资讯的责任。”
他说,若社会要求政府提高透明度,同样原则也应适用于所有提倡透明化的组织。
“若人民有权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组织成员是否同样有权了解组织领导层的决定,以及组织取得公共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情况?
“我提出此问题并非批评,更不是指责,而是邀请大家共同建立一种新的透明文化。”

大马律师公会主席阿南德说,尽管槟城和雪兰莪州议会已制定资讯自由法,但制度仍有不足。
“例如,槟城资讯申请收费50令吉,查阅档案收费100令吉,而申请人需等待14天才能取得资料;雪兰莪则每次资料检索收取12令吉,申请结果最快也需30天后才能取得。”
阿南德认为,这些收费和等待时间都不合理,资讯申请应不收取费用,即使收费也应仅收取象征性费用,并尽快提供申请人所需的资料。
他表示,包括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在内的多项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法律已不合时宜,如今政府透明度才是衡量民主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公正党八打灵再也区国会议员李健聪认为,若要落实资讯自由法,政府必须同步检讨官方机密法令并废除刑事法典第203A条文。

他说,有关法律不仅让资讯提供者感到害怕,连接收资讯者也有所顾虑。
“这是一个落后的制度,不再符合当前需求,并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
他认为,资讯自由法不应只是象征性的法律,而应建立完整且具实质内容的制度。
“政府应提出‘开放政府’的倡议,建立主动公开资讯的制度,而非在有人提出申请后才提供资料。我们目前面临这种情况,没有合适的数据集或格式展开更深入的研究,这一点也应该纳入讨论范围。”
出席者包括大马人权委员会委员梅丽莎、国际人权组织ARTICLE 19大马项目高级人员娜丽妮、独立新闻中心执行总监瓦莎奈度、独立新闻中心资讯自由权副项目官员依凡沙哈鲁丁和主持人刘怡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