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9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旺阿末法立强调,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有权以缴付罚款方式,让涉及贪污案件的犯人无罪释放。
他指出,反贪会是依据现有法令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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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释,如果此案在法庭进行完整的审讯,结果可能对贪污者不利。
“这属于反贪会的酌情权,并须受案件提交法庭后的司法程序所约束。如果有关案件经过审讯,法庭将作出适当裁决;但若案件没有经过相关程序,则情况就不同。
“我不确定这是否会成为先例,进而引发某种观感,但法律允许反贪会这么做。司法机构没有权限评论反贪会的酌情权。”
旺阿末法立今日为“敦查基阿兹米讲座系列”主持开幕后,就大马反贪污观察组织对反贪会通过支付罚款解决贪污案做法感到担忧一事,如是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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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地庭在6月3日裁定,涉嫌收取5268令吉贿金的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化部前企业通讯主任诺法兹琳无罪释放;反贪会是在5月7日,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92条文开出罚款,诺法兹琳在5月12日交付该笔罚款。
反贪污观察组织主席贾斯阿都卡林其后发表文告,这样的做法可能造成一种误解,即涉及贪污与滥权相关的罪行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即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