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9日讯)上诉庭裁定,法庭无权强制诽谤诉讼的答辩方道歉,因为道歉本质上是表达悔意的自愿行为。
道歉属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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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海峡时报》报道,上诉庭法官拿督王志权表示,根据普通法或1957年诽谤法令,没有任何司法补救措施准许法庭强制答辩方发表道歉声明。
他在判词中指出,道歉的本质是表达悔意的行为,也是自愿行为。
“强制当事人道歉,等同于要求法庭决定言论内容,并监督有关内容是否充分及真诚。”
王志权是在审理Kalysta私人有限公司创办人陈星豪和赖佩琪针对高庭裁定他们诽谤前代理黄梓萱成立而提出的上诉时,作出上述裁决;姓名皆为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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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于2025年裁定黄梓萱获赔60万令吉,同时谕令陈星豪和赖佩琪道歉。
此案纠纷源于2021年7月16日至24日期间,陈星豪和赖佩琪在微信群组、Zoom视讯会议及Instagram发布7则言论,有关言论指黄梓萱涉嫌违反公司政策,损害Kalysta的商业利益、不诚实及涉及其他不当行为。
以拿督莫哈末再尼为首的上诉庭三司维持高庭相关言论构成诽谤的裁决,但撤销道歉令;有关判决由王志权代表宣读。
上诉庭也将赔偿额减至10万令吉,认为高庭法官将每次发表相关言论视为独立的诽谤行为有误。
在另一份判决中,上诉庭法官慕尼安迪认同,预先拟定内容的道歉令站不住脚。
不过,他认为,在诽谤案件中,法庭在相关道歉事宜上没有司法管辖权的说法并不准确。
他表示,在双方同意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道歉可以成为和解条件的一部分,而法庭则记录包含此条款在内的同意判决。
他补充,高等法院具备固有的司法管辖权,确保全面公正,并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谕令撤回或更正有关言论。
“法庭不会强制当事人说对不起,但可依法强制当事人说明事实真相。”
他指出,遵守这类命令所关注的是核实文字内容,而非言论是否真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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