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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拉出事前曾与友人开心骑脚车 证人:视频及相片未被篡改

(亚庇18日讯)验尸庭第70名证人今日向验尸庭展示从相信是查拉的手机所提取的资料和数据,包括查拉在出事前几天于实必丹与友人开心骑乘双人自行车的

验尸庭第70名证人莫哈末再迪阿布哈山助理警监在今日向验尸庭提呈从15台手机提取及分析的资料时,向验尸官阿米尔沙这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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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再迪也是大马警队法医实验室电脑犯罪调查组分析员,他指出,这项相片和视频都是从被标记为“WF1”号证物,即查拉生前的手机中所提取。

“根据我的经验,这些相片和视频都是原状的,既没有被剪辑,也没有被篡改。”

他在回答学生被告代表律师拿督蓝星询问这些在2025年7月12日下午4时43分所拍摄之相片及视频的真实性时,也表示其分析无法确认视频拍摄的真正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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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再迪也披露,除了该则骑乘双人自行车视频外,他从查拉的手机也提取出多段视频、相片,以及WhatsApp应用程序的聊天记录。

他说,他也从查拉手机提取到一名被查拉保存为“Z”的联络人发送予查拉的信息,同时也从另一部被标记为“WF9”证物的手机,提取到在2025年3月9日晚上约11时拍摄时长24秒的视频。

证人也在验尸庭事务官的协助下,在验尸庭播放该段24秒的视频,视频中显示一群女生在双层床宿舍房间的情况,以及另外两段在同样在晚上11时许拍摄时长为1秒,显示当时宿舍房内还未关灯的视频。

莫哈末再迪也表示,警方也从查拉母亲的手机,即被标记为“WF11”证物中提取去年7月12日至13日的WhatsApp聊天记录及进行分析,所提取的信息多达3285张页面。

证人指出,他是依据调查官的要求提取手机内的数据,在进行提取数据时没有依靠查拉案件摘要。

他补充,本身是依靠调查官提供的密码及PIN码来提取带有密码的锁定手机中的数据,也会透过XRY软件提取储存在手机内的档案,以及被删除但仍可被提取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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