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晋8日讯)一名教师于2022年6月在古晋一所中学男生宿舍舍监屋内,触摸一名14岁男学生的私处部份,今日被判处16年监禁及10下鞭刑。
利用宿舍舍监之便犯案
被告诺尔赛夫拉(42岁)面对一项经修订的控状,指他于2022年6月白天时分,在中学男生宿舍舍监屋内,利用其教师及宿舍舍监的信任关系,对当时14岁的男学生实施身体性侵犯,触摸其私处部份以满足性目的。
此举违反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a)条,并可同法第14条及第16条一并处罚,罪成面对最高20年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承审法官爱丽丝宣读判决时说,控方在控方案情阶段已成功建立表面罪名(prima facie),因此,举证责任已转移至被告,须就控方所提出的案情提出合理疑点。
法官说,被告在抗辩中声称,校内已有舍监及纪律老师按轮值表执勤,而自己须在下班后回家照顾年老患病的父母。然而,这说法从未在控方审讯阶段提出。
法官也说,尽管被告有律师代表,但不能以“已被监禁”为由,未能传召任何其声称存在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获具备专业能力的律师代表,足以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抗辩。法官认为,被告的解释站不住脚,不能作为有效理由。
未能提出任何合理疑点
由于被告未能传召其赖以佐证的证人,其否认指控的陈述缺乏佐证,实质上仅属空泛否认。因此,控方的案情版本未被动摇。法庭裁定,被告未能对控方案情提出任何合理疑点,罪名成立,且毫无合理疑点。
曾获卓越服务奖
在求情环节,被告代表律师说,被告42岁并已被停职,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需供养年迈父母及两名仍在求学的弟妹。被告拥有超过20年教学经验,无不良记录,甚至曾在2022年获颁“卓越服务奖”。律师强调,被告作为舍监,工作压力巨大,恳请法庭给予第二次机会,判处不超过6年监禁,并希望与此前另一宗案件的刑期同时执行。
被告于2025年10月2日在另一宗案件中,因对一名16岁男学生实施性侵犯,被判处15年监禁及10下鞭刑。法庭下令刑期自同日起计算,被告须在监禁期间接受辅导,刑满后另须接受警方监管3年。
此案发生于2022年10月28日清晨约6时30分,地点为古晋一所寄宿学校男生宿舍二楼的舍监住所内。被告不服判决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但遭驳回,目前仍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中。
而在14岁男学生的案件中,副检察司马文谛今早提出多项加重因素,第一,被告作为老师及舍监,本应保护学生,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6条明确加重对处于信任关系者的刑罚;第二,案发时受害人仅14岁且正在生病,处于脆弱状态,受害人在庭上作证时表示因创伤花了一年时间才敢告诉母亲,感到羞耻且害怕没人相信,其母亲亦证实孩子事后变得沉默寡言、学业表现下滑;第三,公众利益要求对此类罪行予以重罚以收惩戒与警示之效;第四,本案自2024年1月登记,经历完整审讯长达逾两年,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不应给予刑期扣减。
主控官亦申请赔偿令及康复辅导令。辩方反对赔偿令,指缺乏受害人影响陈述书。主控官回应称,受害人已在庭上作证并详细陈述其痛苦,法庭可行使酌情权。
法官今早听取双方陈词后作出判决,根据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条,判处13年监禁及8下鞭刑;加控同法第16条,额外判处3年监禁及2下鞭刑,合计16年监禁及10下鞭刑。法官同时下令,本案刑期与被告在另一宗案件的刑期同时执行。
此外,根据法令第26条及第27条,被告须在监禁期间接受为期2年监督,并在刑满后再接受2年监督。所有保释条件即予撤销。
两宗案件的审讯均由副检察司莫哈末艾曼主控,被告由两名辩护律师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