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6日讯)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涉及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地庭批准控方所提出的修改控状申请,删除第一项控状中“收取”的字眼。
此案于今日续审。承审法官阿祖拉在裁决中指出,此项修改是必要的,以确保控状符合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的规定。
她说,尽管该申请是在控方举证阶段的后期才提出,但法庭认为,这不会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2条文,各方均有权在控状修改后,申请重新传召任何相关证人作证。”
阿祖拉指出,因此,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条文,批准控方提出的修改控状申请。
在法庭批准修改控状后,通译员向林冠英宣读已修改的控状。
针对有关的控状,林冠英否认有罪。
控方是在4月20日提出修改控状的申请。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指出,控方申请修改有关的控状是为了遵循法律,因为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相关罪行并不以“收取”或“索要”为目的,而是涉及贿赂的行为。
他指出,控状涉及的金额依然维持330万令吉,并不会对辩方构成偏颇,因为辩方仍可保持原有的辩护理由,即林冠英不曾收取这330万令吉的款项。
林冠英在此案中面对4项贪污指控;第一项控状原指他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滥用职权收取330万令吉贿赂,以协助商人拿督扎鲁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经过修改后的第一项控状,则指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330万令吉贿赂,以协助扎鲁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对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物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