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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提款卡刷购罚8千 2青年没钱缴监5个月

(昔加末4日讯)一名24岁青年捡到陌生人的提款卡和信用卡后,就联同一名18岁友人约在一小时内,到3间商店刷卡盗用购买816令吉40仙货物,结果被警方逮捕和控上法庭,今日双双腑首认罪后各罚8000令吉,由于无法缴付就以监禁5个月取代。

第一控状,指第一被告桑纳米(24岁,电讯公司职员)和第二被告法立斯(18岁,洗车工友),于今年4月22日下午约1时05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事主陈俊平(35岁,人名译音)的马来亚银行提款卡,在昔市宜康省购物中心采用银行感应支付(Pay Wave),购买127令吉10仙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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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两被告擅用事主上述的127令吉10仙,购买一台电风扇和1件牛仔裤。

第二控状指两名被告,在同天中午12时30分至12时40分之间,在亚罗拉新村彭江海路的7/11便利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事主的同一银行卡和同一方式,购买39令吉30仙的货物。

第三控状指两名被告,在同天下午约1时25分至1时42分之间,在丽峰镇一间摩多店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事主的同一银行卡和同一方式,购买500令吉货物,以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事主的丰隆银行信用卡,以同一方式购买150令吉的货物。

据悉,两被告擅用事主的上述650令吉购买摩多轮辋等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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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状指两名被告在三间商店的行为,已造成事主蒙受损失,而抵触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4(1)(a)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4(3)条文判刑和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0年或两者兼施。

两名被告各对3项控状认罪,昔加末推事庭阿玛妮娜听取两被告求情,以及副检察司法拉的重罚要求后,宣判两名被告的第一控状罚款各3500令吉或以监禁5个月取代,第二控状各判处罚款1000令吉或以监禁1个月取代,第三控状各判处罚款3500令吉或以监禁1个月取代。

由于两名被告和到场听审的家人,都无法各凑足3项控状的8000令吉罚款,因此双双即被警方押到昔加末警区总部扣留室等待发落。

第一被告使用事主遗失的提款卡和信用卡,到摩多店使用银行感应支付, 购买500令吉和150令吉的货物。(受访者提供)

事主使用本身的行车记录器和案发商店的闭路电视(CCTV)画面,掌握嫌犯身份和干案交通工具线索后,交给警方并协助警方破案。

陈姓事主表示,他在案发当天4月22日中午约12时13分,停车步行前往上班途中,身上的卡包掉在车前。卡包有他的大马卡、驾照、马来亚银行银行提款卡、丰隆银行信用卡和700令吉现款。

他表示,他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两分钟后一名路过摩多骑士,看到他掉在地上的卡包,腑身捡起再根据来路离开现场,

他说,不久他的马来亚银行手机应用程序显示在付费购物,因此他马上拨电给银行要求暂停取消该卡,同时拨电给丰隆银行要求取消他的信用卡。

他表示,他根据手机应用程序付费记录,查悉嫌犯是在丽峰镇一间摩多店购物,于是托友人前往该店调取闭路电视画面,结果查悉对方是一名身穿电讯公司T恤的青年。

他的行车记录器画面,只拍到嫌犯使用的红色摩多,惟无法显示其车牌号码,庆幸他较后在宜康省购物中心一带,看到一名电讯公司T恤的青年和驾驶红色摩多,因此拍摄其摩多照片交给警方,让警方去调查和破案。

他表示,他已从警方取回他的身份证和驾照,惟700令吉现款估计已无法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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