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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提款机男判刑出错 高庭改判监禁1年

(吉隆坡4日讯)涉嫌在新年期间持硬物猛砸破坏多部提款及存款机屏幕一案,基于推事在判刑时出现失误,判刑低于有关刑事法典条文所设定的最低刑期,因此高庭今日在推事提出修改刑罚的申请后,将被告原本10个月的监禁刑期改判为1年。

这名被告是67岁的梁坤(译音,兼职油漆工人)。他于2月26日先后在4个推事庭共面对6项控状,惟他否认所有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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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蓄意破坏罪名的5项控状,指被告分别于2月16日及17日,在增江南区及北区,砸毁大众银行、兴业银行及马来亚银行共13部提款机及一部存款机的外壳盖,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蓄意破坏)。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于1年及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另外,被告也被控于去年9月9日晚上10时,在甲洞大街一间瓷砖店外持棍致伤一名华裔男子,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在今年4月20日,被告在推事庭改口承认其中2项蓄意破坏提款机的控状。推事当时分别判处他监禁10个月及8个月,刑期同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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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项修改刑罚申请今日由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审理。

有关修改刑罚申请,是针对其中一项控状。控状指出,被告于2月17日晚上11时04分左右,在马来亚银行增江南区分行砸毁5部提款机,导致该银行蒙受4万3271令吉60仙损失,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7条文。

在今日的庭审中,主控官莎嘉拉都朵副检察司告诉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有关控状援引刑事法典第427条文,而该条文所规定的最低监禁刑期为1年,但推事当时仅判处被告监禁10个月。

她说,因此申请修改有关监禁刑期。

梁坤今日没有代表律师。他在通译员向他解释有关修改刑罚申请后,表示明白。

阿兹哈最终将被告的监禁刑期改判为1年,刑期从被捕日算起。

至于另一项修改刑罚(监禁8个月)的申请,另一个高庭将择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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