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7日讯)一名前校车司机涉嫌在2022年性侵一名8岁男童而于去年被控,经近一年的审讯后,地庭基于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因此在今日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被告蓝立靖(译音,34岁)是去年6月11日被控上庭。根据控状,他被指于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0月8日期间,在白沙罗柏兰岭的一个公寓单位,故意抓握和吮吸一名8岁8个月大男童的生殖器,向该男孩实施性侵犯,以达到性目的。因此抵触2017年性侵害儿童法令第14(a)条文,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鞭刑。
未能提出排除合理怀疑证据
今年2月20日,地庭宣判被告表罪成立,案件进入自辩阶段,今日作出裁决。
审理儿童性侵案的地庭法官拿汀古娜桑德里在念出判决摘要时指出,在刑事审讯中举证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必须证明被告在所面对的控状下有罪,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她说,至于辩方只需在控方案情中引发合理怀疑,即足以争取无罪裁决。
她指出,若第三控方证人(案件调查官)进行妥善且全面的调查,案件可更具确定性与清晰度。
“然而,在此案中,第三控方证人于调查过程中显得态度散漫,这一点可从其在庭上被问及控状中的犯罪细节时,使用含糊不清的措辞中明显看出。”
古娜桑德里引述判例指出,调查必须完整且全面,第三控方证人有责任展开全面且彻底的调查,做到不遗漏任何关键细节。
她说,在本案中,第三控方证人似乎仅在录取第一及第二证人的口供后,即直接对被告控制。
她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的说法并非明显不可信,法庭必须对其说法进行审视,并与控方证据一并评估。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并不在控状所指的关键时间及地点内出现;被告不否认认识相关儿童,但否认自己在控状所指时间身处该场所。”
“被告是在2024年才开始迁入相关地点,而非控状所指的2022年期间。”
她指出,此说法亦获得第二辩方证人的独立证词支持。
“法庭在观察后认为,第二辩方证人为诚实证人,其供词坚定一致,并非利害相关证人。”
“因此,法庭认为,在控状所指地点发生性侵行为的说法,在现有证据下如何成立?”
古娜桑德里进一步说,此案涉及的性侵指控是在数年后才被举报,而受害者为年幼儿童,在此情况下,调查官更应确保调查工作严谨、周全。
此外,她指出,调查官的职责在于反覆审视相关情况,并必须全面收集所有证据,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及不利的证据。
她说,在辩方阶段,控方证据必须被全面重新评估,同时也需一并考虑辩方在宣誓下提出的额外抗辩内容。
“总而言之,在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评估后,法庭认为辩方已成功就被告所面对控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提出合理怀疑,而控方未能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下证明被告有罪。”
她因此宣判被告就其所面对的上述控状,无罪释放。
另一项控状无罪释放
被告的代表律师莫哈末阿米鲁指出,其当事人先前也在上述法令下,面对另一项控状,法庭已宣判其当事人无罪释放。
他在休庭后接受媒体访问时证实,另一项控状与去年5月的新闻报道指一名校车司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将7岁男童私自接回家性侵的事件相关。
他指出,该报道中提及的校车司机,指的是其当事人。
根据先前的新闻报道,该名7岁男童的母亲控诉,涉案华裔男司机擅自将其7岁儿子从学校载往灵市住家,并以“帮忙洗澡”为由,在浴室中对男童进行抚摸、摩擦私密部位等性侵行为。
阿米鲁今日透露,该名男童的母亲已撤案,法庭也已宣判当事人无罪释放。
他表示,无论如何,其当事人在上述两宗案件中,已获法庭宣判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