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6日讯)日前发生的警长开车撞伤交警一案,被告今日被押往法庭面对企图谋杀以及陆路交通法令下的控状,然而随着被告的代表律师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不适宜受审,建议让被告送往接受精神健康评估。
法庭最终谕令将被告送往霹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为期1个月的精神观察。
在今日的庭审中,法庭没有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40岁的被告莫哈末卡玛的是于今早在警察的押送下,抵达吉隆坡法庭面控。
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被告分别面对1项企图谋杀控状以及7项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2(1)条文下的控状。
被告在抵达法庭后,先被押往刑事地庭面对刑事法典307条文(企图谋杀)的控罪。
根据控状,被告于4月10日晚上10时47分左右,在吉隆坡苏丹耶雅布特拉路,驾驶轿车撞向一名交警罗斯兰,犯下企图谋杀罪行。被告知道其行为可导致罗斯兰死亡。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307条文。
在通译员念出控状后,被告的代表律师高班告诉法庭,被告不适宜受审。
被告的另一名代表律师是陈如佩。
地庭法官玛祖丽雅娜表示,她要知道被告是否明白控状。
对此,被告回答称,本身中邪了,不记得。
主控官巴努莎副检察司建议法庭择定一个案件管理日,以取得被告的精神评估报告。
她说,此案的受害交警伤势蛮严重,加上没有特殊的保外理由,因此不建议被告保外。
高班表示,被告受到精神分裂症的困扰。
他指出,根据医疗文件,被告此前处于病假中,而最后的假期记录是在2月。
他说,被告当时的状况受控,但由于没有持续接受治疗和服药,因此发生了后续的事件。
”在此事件发生前,被告的父亲曾报案要求警方将被告送往医院,但不果,因为被告逃走了。”
高班表示,因此建议法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342(1)条文,让被告送往接受精神健康评估,以便医药专家可以发出证明,说明被告目前的精神状况是否适合受审。
巴努莎表示不反对。
法官因此谕令将被告送往乌鲁近打幸福医院接受为期1个月的精神观察,并择定5月14日进行案件管理。
另一方面,被告随后也被押往交通庭面控,以面对7项控状。
在通译员念出1项控状后,高班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援引刑事程序法典342(1)条文,申请将被告送往医院接受正式的精神观察。
推事莎瓦妮批准上述申请,并择定6月9日进行案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