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5日讯)为强化受害者权益保障,律政署将指示所有副检察司,在适当案件中主动提出索偿,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特别是涉及醉驾致死案件者,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指出,有关指示旨在加强落实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的执行与应用,以便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由控方主动向法庭申请赔偿。
他说,上述法令赋予法庭权力,可在刑事审讯中,除罚款或监禁外,另行裁定支付控方费用及赔偿予受害者,以作为对受害一方的补偿。
“有关命令可作为刑罚以外的附加措施,目的在于为受害者提供合理赔偿,确保其权益在法律框架下获得保障,同时维护公共利益与司法公正。”
莫哈末杜苏基在接受《每日新闻》访问时说,控方在提出相关申请时,必须在审讯程序中向法庭呈交上述法令第426(1C)条文所列的所有相关因素,以协助法庭评估并裁定合适的赔偿金额。
“鉴此,我们必须收集额外资料,以确保相关法律得以全面落实。”
第426(1C)条文是有关法庭可向受害者发出赔偿令的其中一项条文。
莫哈末杜苏基坦言,援引第426条文提出索偿申请迄今并非副检察司的一般做法,且未在所有案件中全面执行。
不过,他强调,过往已有副检察司在部分案件中援引该条文提出申请,以确保受害者在案件审结后,其福利与权益不会被忽视。
“律政署将持续致力于以独立、公正及具诚信的方式履行控方职责,确保正义得以伸张,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及罪案受害者的权益。”
较早前,交通部曾建议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强制违规者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
这项建议源于近日发生在巴生拉也西路的一宗致命车祸,28岁的沙迪甘纳巴蒂涉嫌在酒精及毒品影响下逆向高速行驶,结果与送餐员阿米鲁所骑的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对方当场身亡。
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提控,一旦罪成,沙迪甘纳巴蒂可被判处死刑,或监禁不少于30年但不超过40年。
这起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当案件改以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提控的话,罪成者只需面对10至15年监禁,以及5万至10万令吉罚款的刑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