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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民事案】高庭裁定纳吉滥权挪用资金 须赔11.8亿美元

(吉隆坡31日讯)高庭今日裁定,SRC国际公司在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提出的民事诉讼中胜诉,纳吉有责任对SRC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承担赔偿责任。

高庭同时驳回了纳吉向第三方提出的追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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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审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用时近3个小时念出判决摘要后,作出上述判决。

他在念出判决摘要时指出,纳吉违反信托义务、滥用职权,并挪用SRC的资金谋取个人利益。

他说,纳吉在担任首相及财政部长期间,系统性滥用公职权力,操控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贷款发放,以个人利益为目的挪用公共资金。

他指出,纳吉凭借其多重公职身份,同时担任首相及财政部长,掌握对SRC资金的绝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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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职权迭加使他(纳吉)能够绕过制度防线,独自决定关键融资与投资行为,完全排除正常监管程序。

“正直的公职人员在发放贷款前,应核实前笔贷款用途、评估SRC的还款能力、确保董事会尽职调查、尊重风险管理以及内阁知情权。”

他指出,然而,纳吉系统性滥用所有职权,实现公共资金的直接付款,且无合法商业目的。

他强调,这些行为清楚显示了纳吉以个人利益操控公共职权,严重滥用国家资源,构成系统性权力滥用,损害了公共利益并对国家财政造成巨大风险,也导致SRC遭受了灾难性损失。

阿末法鲁兹进一步指出,纳吉在SRC民事案中提出的“沙地捐款”说法不成立。

他说,纳吉曾在庭上供称,汇入其银行户头的资金源自沙地王室的捐款,但纳吉的供词存在明显问题。

他指出,纳吉是在庭审后才提交相关文件提出“沙地捐款”说法,且未对答辩书作出修正,属于基本程序性违规。

他说,纳吉早前曾声称不确定资金来源,但却又提出资金是来自于”沙地捐款“的说法,两者存在矛盾,纳吉的说法与实际资金流向不符。

此外,阿末法鲁兹指出,起诉方SRC传召的第二名证人清盘师安吉拉芭郝斯提供的银行文件显示,1亿2000万美元资金途径SRC的全资子公司SRC BVI、EEMF以及Blackstone公司,流入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尾号为”694“的户头,均与SRC结构及投资安排有直接关联。

“若资金真为捐款,为何要通过SRC及其子公司、EEMF和Blackstone等复杂结构掩饰流向?资金流模式与合法捐款完全不符,但符合系统性挪用特征。”

他说,纳吉的行为带有明显恶意,目的是对SRC造成伤害,其行为动机是不正当的个人财务利益。

SRC是在2021年入禀法庭提出此诉讼。SRC的代表律师此前在发表开案陈词时指出,纳吉通过操纵SRC,从公务员退休基金局获得高达40亿令吉贷款。

“纳吉为自己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失。损失正在持续累积。“

在此诉讼中,SRC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SRC民事案与纳吉此前面对的SRC刑事案是不同的案件。在该刑事案中,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罪成,自2022年8月23日起在加影监狱服刑。高庭最初判处他监禁12年,并罚款2亿1000万令吉,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随后维持原判。

在2024年2月2日,特赦局最终将纳吉的刑期减半至6年,而罚款则降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另一方面,此民事诉讼的答辩人最初还包括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SRC前董事拿督沙鲁尔、SRC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兹哈以及SRC前董事拿督仄阿都拉。

在SRC案中,聂法依沙被认为是关键人物之一。他曾担任公司董事兼首席执行员,并在公司运作中充当纳吉与董事会之间的联络人,负责传达指示及执行决策,同时也是公司银行户头的授权签署人。不过,在相关案件展开调查期间,聂法依沙已离开马来西亚,当局随后将其列为通缉人士。

至于上述另5名答辩人,SRC后来撤回了对他们的诉讼,但纳吉将他们列为第三方,要求一旦法庭裁定他需承担赔偿责任,他有权向这些第三方追讨赔偿,或要求他们分担相关损失。

SRC的代表律师有拿督林志伟、卡纳纳达、关威胜、李姗锤、钟光上和陈深情。纳吉的代表律师有丹斯里沙菲宜、法汉、阿尔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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