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31日讯)2名烟花摊贩因上周疏忽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导致烟花摊位起火并波及周边车辆,今日在推事庭被判处每人罚款2000令吉。
两名被告分别是31岁的奥斯曼(Othman Abu Kasim)及36岁的莫哈末胡赛尼(Muhammad Husaini Ehsa)。他们在推事纳比拉面前对指控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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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两名被告于今年3月23日晚上8时20分,在新山甘榜苏莱曼门德里(Kampung Sulaiman Menteri)的Majidee Corner营业。由于两人未能让摊位内的烟花与附近停放车辆的燃油保持安全距离,最终引发了火灾。
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286条文(疏忽处理爆炸性物质)提控两人。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
推事最终判处两名被告各罚款2,000令吉;若无法缴纳罚款,则须以4个月监禁代替。据了解,两名被告已在庭后缴清罚款。
据媒体早前报道,3月23日发生的这起烟花摊起火事故,除了导致摊位付之一炬,还波及了附近的一辆宝腾Gen 2轿车和一辆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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