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晋10日讯)2023年7月在诗巫高等法庭下判的阿曼路行李箱藏尸案,两名被判绞刑的夫妻被告因不满判决,通过辩护律师上诉至上诉庭;上诉庭今日裁决驳回两人的上诉,并维持高庭死刑之原判。
上诉庭三司以拿督王健强为首,联同拿督阿尔维及拿汀巴杜卡艾维洛今日一致裁决,维持诗巫高庭对两名上诉人所判处的死刑,驳回两人针对定罪及刑罚提出的上诉。两名上诉人随后表示将继续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将上诉联邦法院
尽管辩方昨日在陈词中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包括调查官证人陈述中引用上诉人对警方供述的片段,法庭也同意有关证据在技术上不应被接纳,但即使将该部分证据剔除,其余可采证据仍足以支持原有定罪,不会造成司法不公。
三司在宣读裁决时指出,本案涉及严重暴力行为,死者遭勒颈窒息死亡,案件反映出长期虐待与羞辱的背景。法庭在衡量案件时,必须考虑对死者的怜悯、对社会的公义与道德平衡、死者家属所承受的伤害,以及保护社会与人命价值等因素。
三司表示,人命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本案涉及严重虐待及谋杀行为,性质极其严重。死者长期遭受侮辱与压迫,最终被夺去性命,而其遗体更被弃置处理。
法庭认为此类罪行必须受到严厉惩处,以反映社会对生命价值的重视,并对潜在犯罪者产生警惕作用。
法庭同时指出,死者年幼女儿在事件中承受巨大创伤,不仅失去母亲,也被剥夺正常童年,因此在量刑时亦必须考量受害者家庭所承受的痛苦。
三司:死刑乃相称刑罚
在综合案情、证据及社会利益后,上诉庭认为,高庭判处死刑是适当且相称的刑罚,因此维持原判,并驳回两名上诉人针对定罪与刑罚提出的上诉。
主控官副检察司吴少玮今日在简短口头陈词中指出,本案并非一时冲动的暴力行为,而是长期持续的暴力与剥削,最终发展为有计划的杀人行为。
控方指出,两名上诉人长期依赖死者卖淫收入维生,控制其行动并收取所得,当死者收入不足时更对其施暴。死者在两人控制下被当作赚钱工具,一旦失去利用价值,便被残忍杀害并弃尸。
控方也指出,死者死前经历极大痛苦,而其女儿在12岁时便目睹这场噩梦般的生活,不仅失去母亲,也失去了童年。两名上诉人在案发后还报假案及弃置尸体,显示他们有计划地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控方认为,高庭法官在裁决时已全面考量所有证据,并在社会利益与案件事实之间作出平衡,因此死刑是唯一公正且相称的判决。
另一方面,两名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叶海量及提摩太约珥则在陈词中要求撤销死刑之判决。
辩方指出,调查官证人陈述中引用上诉人对警方供述的片段不应被接纳,而关键证据如疑似作案毛巾及行李箱内物证均未检出上诉人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反而出现不明男子的DNA,控方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辩方也质疑证人的可信度,并指出部分所谓虐待证据发生在多年以前,与本案时间相距甚远,不应作为证明两名上诉人涉及谋杀的依据。
此外,辩方也质疑行李箱中发现的所谓遗书缺乏笔迹鉴定报告,真实性存疑。
控方则回应,尽管部分证据存在技术性问题,但整体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所有证据均指向两名上诉人涉及杀害死者,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本案源自2023年7月诗巫高庭审结的“阿曼路行李箱藏尸案”。两名被判绞刑的夫妻被告不满判决,通过辩护律师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两名上诉人分别为44岁的萧氏(第一上诉人)及钟氏(第二上诉人)。第一上诉人由法庭委任律师叶海量代表,第二上诉人则由法庭委任律师提摩太约珥代表。
根据案情,死者与女儿早于2016年从西马的霹雳迁往诗巫,与两名上诉人同住。死者因欠债而长期遭受两人控制及虐待,并被迫卖淫偿还债务。
控方指出,两名上诉人于2020年10月3日及4日将死者带回位于诗巫东山路的租住房屋后,死者便再未被人看见。
直至10月6日清晨,民众在诗巫阿曼路旁沟渠发现一个行李箱,内藏死者遗体。法医报告显示死者因颈部受压窒息死亡,并伴随头部钝力撞击造成的严重伤势。